潘功胜认为,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并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甚至因其与网络、科技相伴生的技术、数据、信息安全等风险反而更为突出。一方面,由于其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特征,风险扩散更快、波及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另一方面,接受其服务的多为长尾客户,风险识别能力不高,损失承受能力有限,一旦出现风险,潜在的社会危害更严重。“从这个意义上讲,互联网金融或金融科技应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潘功胜提出,从过去对第三方支付、现金贷、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和ICO清理整治的实践看,快速识别、及时应对和严格监管的业态和领域,都避免了相关风险的集聚和蔓延,这一思路也应该成为未来进行风险防范和化解的主基调。
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本质
潘功胜透露,人民银行在积极推进健全金融与科技融合下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的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其中的一个要点是,金融活动必须接受严格的市场监管。他也再次强调,任何金融活动都不能脱离监管体系,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技术之名掩盖金融活动的本质”。具体而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准入管理的主体、日常监管的主体和从业机构展业空间的范围应该保持一致;要有责任明确的监管主体和清晰的日常监管规则。
潘功胜表示,要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防止监管套利,不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还是对金融科技企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落实穿透式监管,只要做相同的业务,监管的政策取向、业务规则和标准应该大体一致,不应对不同市场主体的监管标准宽严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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