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从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获悉,2017年1月,海州区法院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1件,2月104件,3月130件,房地产纠纷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法院提醒,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包括涨价部分在内的全部损失。
土地市场的火热带来了当地毁约“暗流”在二手房交易中不断增大,仅4月25、26日两天,海州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8起因卖主要求涨价而引发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8起案件案情基本相同:二手房协议签订后,卖主要求涨价,或宁肯毁约双倍返还定金也不配合买主过户。
二胎放开后,港城李先生发现自己家变小了,急忙买房,在东区万达广场附近看中了一套120平米售价100万元二手房,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了40万元首付款,余款待李先生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
不料一个月后贷款批下来后,卖家电话通知李先生房子不打算卖了。李先生通过中介核实,原来卖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又在其他中介挂盘,加价出售,标价120万,很快售出了并迅速办理了过户。李先生起诉至海州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一房二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卖家赔偿李先生实际损失22万元,退还首付款40万元,合计62万元。
法官提醒,售房协议一般会约定“定金”,甚至是“违约金”,但由于卖家经不起价格上涨诱惑而撕毁合约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此时,在房屋尚未转售也没有过户时,买家可以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房)之间择一维权。
如果涉案房屋已被“一房二卖”,也就是已经被转售他人且已办理过户,那么依照《物权法》对善意第三人(最终买家)的交易保护,前手买家是无法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并且“合同标的”早已被转手,新的买家已经开始享受《物权法》保护了,前手买家只能在定金索赔、违约金索赔、赔偿实际损失之间择一维权。
那么赔偿实际损失怎么计算呢?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案件中,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合同履行后,买房人享有的可得利益。
最后,办案法官提醒市民:买卖房屋需谨慎。一旦签订合同,就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准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就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包括涨价部分在内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