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白沙出台住房限购政策: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在白沙县域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在白沙县域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沙县购买住房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以下是文件全文: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各国营农场、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限制购买多套商品住宅的通知>》(琼建房〔2017〕96号)文件精神,支持合理住房需求,遏制投机性购房,稳定市场预期,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住房限购政策
(一)在白沙县域范围内,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二)在白沙县域范围内,暂停向在海南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出售住房。
(三)对在海南无住房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白沙县购买住房的,需提供从购房申请之日前在海南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交、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不予认可。
(四)本县引进的各类人才,其家庭可在本县购买1套住房。
以上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客房、符合转让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含新房和二手住房。商品住宅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
二、禁止期房转让和限制现房转让
禁止商品住宅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住宅和产权式酒店客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之前,县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与网签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通知印发后,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转让。
三、提高产权式酒店经营比例
本通知印发后,产权式酒店项目客房销售比例不得高于该项目客房总数的30%,其余70%必须用于自持经营使用。原已销售的项目,其销售比例已超出前述比例的立即停止销售,新批建的项目严格按照规定销售比例进行销售。
四、严禁违法违规经营
县房管部门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签订责任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必须信守承诺、诚信经营,如有违反住建部确定的9种不正当经营行为或10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房管、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虚假宣传、违法广告、囤积房源、捂盘惜售、人为制造房源紧张、哄抬房价、不明码标价、违规销售、一房多卖、“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顶格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舆论引导
县房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密切跟踪、分析和研判市场形势,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并会同宣传部门、网信监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房地产市场舆情监控,提前应对,提前处置,对负面宣传、夸大不实的报道,及时核对澄清,防止炒作。同时,加强舆论正面引导,在主流媒体正面宣传房地产市场运行以及整治情况,防止大起大落,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六、除上述规定外,限贷、价格备案、交易资格审核等其他政策继续按照琼建房〔2017〕9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