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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不办房产过户 男方为报仇拒还房贷

2017-05-22 17:45  来源:广西新闻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广西新闻网

晓红和小军本是一对夫妻,两人共同贷款买了一套房。离婚后,登记在晓红名下的房子判归小军所有。可晓红因为对小军不满,怠于协助小军办理过户,而小军干脆不还房贷。结果,这对已经离婚的男女,因为欠下银行房贷被银行告上法院。更悲催的是,由于小军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最终从晓红名下划走39万多元的房贷及罚金。婚离了,房子没了,房贷却要自己背,晓红很恼火,于是将小军告上法院,追索她已经支付的房贷39万多元。这笔钱能追回来吗?

不满房子判归前夫,她怠于协助办理过户

晓红和小军曾是一对恩爱夫妻。结婚后,两人花费77.5万多元买了一套商品房,首付38.8万余元,剩余38.7万多元向某银行按揭贷款,房子登记在晓红名下。

2009年,两人争吵不断,恩爱不再。当年7月初,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由晓红在3年内一次性付给小军25万元后,两人共有的房产归晓红所有,该房的所有债权债务也由晓红一人负担。可事实上,时间到了,晓红并没有支付25万元补偿金给前夫小军。

到了2012年8月26日,两人又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晓红在2013年2月10日前付小军25万元后,该套房产还是归晓红所有。但是,如果晓红逾期不能全额付清,则两人所共有的该套房屋归小军一人所有,晓红必须在2013年3月10日前把该房产过户给小军。该房产过户之后的所有债务由小军承担,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也由晓红一人承担。

2013年4月初,由于晓红未按约履行,小军将晓红告上了南宁市江南区法院,要求将两人共有的房屋判归他一人所有。2013年底,一审法院判定,该套房屋归小军所有,晓红要协助小军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若晓红不协助,小军可以凭判决书办理该房的权属登记手续。晓红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4年9月,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晓红并没有协助小军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迫归还39万余元房贷,前妻向前夫追索

本以为事情到此该画个句号。不想,就在该案二审判决下达时,某银行将晓红和小军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理由是,他们两人按揭购买房屋后,到2014年6月,已连续15个月拖欠贷款不还。晓红认为,该共有房产已为小军所有,房贷应与己无关,所以拒不出庭应诉。2015年5月,青秀区法院判决晓红和小军共同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0余万元,及利息、罚息等2.2万多元。

判决生效后,晓红和小军都没有履行,某银行遂向青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晓红被列为被执行人之一,为了避免上“老赖”名单,2016年5月底,晓红向法院支付执行款20万元。2016年9月,晓红又向某银行支付了剩余的贷款、罚息等共计19.3万多元,至此,晓红总共支付了39.3万多元。

房子没了,房贷却要自己背,晓红气不打一处来。随后,晓红将小军告上江南区法院。晓红说,该房产已经归小军所有,房贷理应由小军承担,现在她已经归还了39万余元的房贷,小军应该返还她已归还的房贷。

江南区法院认为,晓红和小军曾共有的房产,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已经认定归小军所有。虽然晓红没有积极配合将该房产进行变更登记,但该房产的物权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已经发生了变更,小军已取得了该房产的物权。因该房产为晓红和小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向银行按揭贷款,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晓红和小军对于共同房产债务承担的约定,仅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某银行作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晓红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小军追偿。所以,晓红的主张合理合法,近日,一审法院判定,小军返还晓红已支付的39.3万多元的房贷及罚息等。

(注: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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