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本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可以少分享利益。但在一些地方,PPP和投资基金变成了“明股暗债”,亏了由政府资金“兜底”,社会资本方则“旱涝保收”,无论项目亏盈都有保本收益。这样一来,风险全部转到了政府一边,双方合作变成了社会资本“放贷”。
对此,六部门也开出了负面清单: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避免地方政府违法违规通过承担项目全部风险的方式变相举债。同时,明确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