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主城区海港公安分局表示,为加强和改进海港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促进房屋租赁业健康发展,强化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专职管理员队伍工作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法》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海港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受海港区地税局委托,将于6月1日开始代征辖区个人出租房屋有关税收。
图为 秦皇岛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代征的范围是:海港区内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产权出租房屋。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出租房屋取得收入,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不在代征范围。
其中年租金在36万元及以下的个人产权出租房屋用于商用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13.5%+土地使用税;用于居民住宅的,征收税率标准为租金的5.3%。
海港区地税局介绍:此次代征个人出租住房的计税依据确认方法是: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租赁合同(协议)并做到据实申报的,经综管办审核后据实按租金收入征收有关税款。纳税人没有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或其所签合同载明租金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综管办将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计税租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