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义务
-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
-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单位最高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最高罚款1万元
-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天津北方网讯:在找工作时,您可能会心存这样的疑虑,为何有的单位福利待遇有“一金”,而有的单位却没有,究竟有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根据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权利,单位具有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若是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不仅影响其信用度,还会最高罚款5万元,单位负责人也将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处罚。
据介绍,原先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不明确,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不简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在提供贷款资金支持的同时承受着存款贬值的损失等。为弥补在管理方式、管理措施等方面的不足,本市对原《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
新《条例》明确了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应当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租房子自住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为了方便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等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不需要通过受托银行办理。在提取方面,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用遵循原先规定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派遣单位应当给劳务派遣职工缴存公积金
新《条例》强化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与此同时,针对近年来大量出现的劳务派遣用工问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招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招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被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事宜。职工发现所在单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公积金一直未用给予存款利息补贴
目前,有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除为其他职工提供贷款资金支持外,还要承受公积金存款贬值损失,有失公平。因此,新《条例》明确,对缴存达到一定年限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取账户内存储余额时可给予适当的存款利息补贴;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出现经济困难的职工,可给予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
单位不给职工缴存公积金最高罚款五万元
用人单位若是拒不履行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新《条例》明确了所应承担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缴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系统,并按照规定与相关信用信息系统相衔接。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信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不仅是用人单位,针对近年来出现的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条例》设定了相应行政处罚。以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处以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