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从省住建厅获悉,为避免房屋租赁的各类纠纷,省工商局与省住建厅共同起草《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这是我省首次在省级层面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指导。目前该合同正在省住建厅网站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截止到6月5日15时,公众可将意见发至邮箱fcc3051@126.com。
《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出,在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属证明。凡不具有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居住登记。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山西省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出租人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在扣除应由承租人承担但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费用以及承租人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后无息返还承租人。
房屋使用要求、维修责任也进一步明晰。租赁期间,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对于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坏或故障,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在接到承租人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
当遇到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第三人、承租人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况时,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当遇到出租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承租人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示范文本还明确违约责任。租赁期限内,出租人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或承租人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合同相对方,出租人应归还承租人已支付的保证金、剩余期间租金,并按年租金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未付金额的相应数额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