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则分两种情况处理:
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超出规定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 针对开发商蓄意偷面积的行为,办法明确一旦建设项目超建面积超出合理误差范围,分两种情况处理:
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
超出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处理,依法进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住宅公寓层高超3.6米的另算面积 哪些部分要计入建筑面积?
办法明确,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造成超层高、超尺寸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折算超建建筑面积:
(一)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和研发建筑层高超过4.2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超过4.8米的,计算地上建筑面积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
(二)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应按照建筑主体结构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三)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空调室外机搁板、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四)大型商业、文化、娱乐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因造型和工艺设计需要,超层高超尺寸的,建筑面积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
根据此前实施数年的《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市场上的挑高公寓产品层高一般都控制在4.8米。该暂行规定是这样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