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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制度的改革思考——以湖北省鄂州市实践为例

2017-08-01 11:15  来源:房政在线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房政在线

湖北省鄂州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步入常态化、正规化,但登记工作在操作层面也还存在多重难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统一登记中的问题

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难。主要表现在:有的业主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有的业主有土地证无房产证;还有“两证”全无。目前,全市“两证”不全的近1.5万户。究其原因,一是因用地手续不全、土地用途未变更或土地出让金未交清等,无法办理土地证;二是有用地手续,但由于规划、质检、消防等原因验收不合格或根本就没有规划手续而无法办理房产证;三是既无用地手续又无规划等相关手续的,涉及67家企业的500多套违法建房。

登记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中出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归并后,原房产、土地、林业等部门不动产登记所引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中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涌现,呈井喷式爆发。由于对原部门办理情况不清,对办证过程不了解,只能疲于应诉,造成败诉率高,一旦败诉,就得赔偿,造成巨大损失。目前,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到原单位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行政起诉书7份,已被动参加庭审2次。受理各类信访35件,接待信访135人次。为应对此类问题,须安排专人处理,耗费人力财力,严重影响登记中心的正常工作,且效果不明显。

登记错误法律责任追偿难。少数业主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甚至提供虚假公证、虚假身份,但因技术手段、人员能力等因素限制,登记机构无法对相关资料、证明逐一核实鉴定,极易造成登记错误。《物权法》规定,登记错误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由登记机构先行赔偿,但没有明确申请业主所提供虚假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外,登记错误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但追偿非常困难,因此只能由国家赔偿。

登记职能职责难以厘清。土地、房产、林业等部门虽然也实行了统一登记,但是不动产权属界定职能仍分属各部门。统一的仅是最后的登记发证职能,而登记前的确权、勘察、审批职能均分属各部门。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易导致公众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认识误区。

测绘标准不统一。目前,房产、规划、国土、林业都有各自的勘测部门、各自的技术规程和测绘标准。如封闭阳台,规划部门按阳台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而房产部门则按照整个阳台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造成登记机构无所适从,若按照规划部门面积发证,业主不满意、开发商不满意;若按房产面积发证,增加了容积率,又要补交相关费用。

登记机构性质不统一。有的为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有的为公益二类,财政差额拨款;有的为自筹自支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聘用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这种不统一的机构性质,造成人员身份不同,从而导致管理工作的混乱,以致法律责任不清、责任追究难。自2016年11月1日起,湖北省取消了房屋、土地的登记费,鄂州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面临经费严重紧缺的局面,难以保障登记机构人员的稳定。

政府行政干预、人为设置前置条件。有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社会稳定,或为招商引资,或为收取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干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行为或设置前置条件,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违规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如政府在出让土地时,开发商还未缴清出让金,但因多种原因,土地部门却发放了土地证,房产部门也发放了房产证,房屋也已出售给了业主,现在业主来办理转移或抵押,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文件要求停止办理这些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以追缴开发商未缴的出让金。这本与购房者无关,但却造成大量信访投诉及行政复议。

解决统一登记中问题的思考

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协调处置遗留问题。解决历史遗留处置难的问题,应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国土、房产、建委、规划等部门成立专班,协同合作、各司其职,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全面清理,逐一解决办证难等问题。其中,因部分问题地方政府难以自行解决,建议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推进问题解决。

分头化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集中出现的问题,可综合考虑纠纷发生的时间,对发生在统一登记前的可仍由原部门负责。如借鉴湖北省林业厅的做法,该厅下发专门文件,就林业部门的职责、电子档案移交、林权纠纷调处责任区分等5个方面的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对实行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林权纠纷,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议省级国土管理部门与省建委、房产、规划等部门沟通,将原来因在各部门办理的登记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问题,仍由原办理登记部门受理,减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诉压力。

分类厘清登记错误法律责任。对不动产登记错误法律责任的承担,应就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分析,厘清责任。如果是业主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明、虚假身份造成的,应由业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登记错误的,工作人员则应承担全部责任。此外,还应对行政干预和人为设置不动产登记前置条件的部门进行清理、通报并追究责任。若出现法律纠纷,责任由出具文件的部门承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部门赔偿。

明确登记机构性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人员性质及经费问题,建议上级管理部门从不动产登记机构实际出发,明确登记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健康、平稳运行。对于解决业主办理不动产登记程序复杂、信息不通、重复提交资料的问题,建议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由政府协调国土、房产、林业、民政、规划、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将各部门的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大数据、大信息系统,建设可供各单位共享的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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