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1951年就发布了“房产税法”,其后因公私合营等产权变化做了调整,如“工商税”就是从房地产税中分离的税种。80年代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对公民住房免征房产税,但并非不征从房产税中剥离的“城市维护事业税”、“教育附加税”、“土地占用税”等其他税种。房地产税实际应包括的税种已经以其他名义征收了,如果要合并征收房地产税,建议先免除(扣除)历史上从房地产税中分立的其他税种。
我国开征房地产税在学界和业界都是有争议的。一是土地的产权归公,全世界所有土地产权归公的国家都没有房地产税。二是从未有一次性溢价征收了七十年土地使用权的国家还征房地产税的。三是几乎所有征收房地产税的国家都在个人购房时,实行减免个税的优惠政策。购房时不减免个税,再征收房地产税是双重收税。四是房产税是对所有房产一律公平征税的法律,不能像上海、重庆的试点一样,实行只对特定对象征收的办法。五是已经征收了从房地产税中剥离出的税种。
对房地产税平抑房价不宜期望过高。就美国而言,自房产税征收年指数为100时,现今指数约为300,并未因征税而限制了房价。美国房产税税率由地方决定,纽约最高约为当年估值打折后的6%,税是最高的,但房价也是美国最高的。美国许多州正是用低税率来吸引人才的。同时房地产税的征收主解决了地产财政的绝大部分支出,因此减免了其他的各种税和费用。如公园的收费、博物馆的收费、交通、公共服务中的一些收费。
最近热议的另一个问题,即广州所谓的“租购同权”,并未解决居民户籍问题,也不可能藉此解决房地产市场中的主要问题。
公共资源(如学校)的配置本应在城市建设中同步发展,各城市许多优质学校分校的扩建,大都是靠开发商在小区开发时配建。但许多开发商建设的学校只能交教育机构安排,于是就无法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配置作用,因此才有了学区房的困惑,尤其是户籍问题导致的非本地户籍人口无法享受公共教育的问题,并不能在“租购同权”中一并解决,仍会加大矛盾。
社会性租赁住房从国际上看,主要是:1. 靠房地产基金类投入建设的租赁住房,这类基金可以在市场类似股票进行交易,且享受免税减税的优惠。2.靠个人购房组成合作社(机构)统一出租,也享受税收优惠。3.部分由政府资金投入提供给低收入者的保障,但数量较小。
德国合作社的住房来源,政府投入的部分只占不足20%,基金与个人的比例占多数,但有税收政策支持,其租金收入高于其他投资。
要租房,先要有房源。我国现有城市中由政府提供的可租房源约为2%,远不能满足市场要求。城市住房的有效供给(包括租赁)严重不足。提高企业住房租赁占比,应是低地价,以平抑市场租金。如不能有效并尽快解决房源,市场租金仍有很大压力。如没有开放式基金的支持,要迅速增加可租房源也是困难的。钱总是会投入于收益高的行业之中。
许多城市用租房吸引人才,这是有特定条件的“租购同权”。许多城市同样面临流动人员入城的干扰,无法保障他们的居住条件和其他生活困难,租房者入城入户之后的其他社会福利。如退休养老救困都会成为城市压力,因此只能是有限制条件的同权,非普遍意义的同权,也不会对市场产生根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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