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银行 / 保险 / 汽车 房产 / P2P > 重磅!北京租房新政出炉:非京籍子女可就近入学

重磅!北京租房新政出炉:非京籍子女可就近入学

2017-08-17 22:15  来源:中财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财网

  市住建委、市发改委等部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北京的住房租赁新政要出炉啦!

  这一次,可谓是实实在在地赋权给租房户,政府提供了大量的公共服务。点。

  集体户口的粉丝们,租公租房,可以落户!
  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租房,其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

  非京籍家庭,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北京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办理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没错,以后租房要在监管平台上备案了,政府将发布很多便民措施。

  租房合同期内不许随意涨租金。

  租金最好按月收取。

  合同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房主就应退回押金。

  出租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房东在租赁期间出售住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期间房屋若买卖继承赠与,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打击二房东。租户不得擅自转租、合租。
  特别提示,希望各位大V在摘抄这些重点时,请务必说明来自【京房字】。

  以下是详细解读。

  PART 1 用来住的房子,不一定要有产权。
  最近住房租赁特别热,无论是北京还是全国,那么为什么住房租赁这么受关注?我们先来说一下背景。

  要知道,这一轮调控背后,有着非常明晰的中央对于
房地产市场的政策,也就是大家已经非常熟的那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

  去年年底,中央指出,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和抑制
房地产泡沫,是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民生工程。要准确把握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可以说,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已经成为
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今年5月,住建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的意见,就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今年7月,住建部等九部委下发了《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更是推出了多项新政策新措施。

  此次新政出台,意味着北京是全国首个出台贯彻落实地方政策的城市。请注意,【京房字】说的首个,是指实打实出台地方政策的哈。这点要明确。

  同时,在建立长效机制方面,北京也走在了前列。“此次北京市出台加快住房租赁发展的新政,目的也很明确,就是贯彻和落实中央和国家的相关要求,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京房字】专家组成员表示,发展和规范住房租赁,是建立
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之一,无论是从近期推出的共有产权住房,还是此次住房租赁新政,都是北京逐步建立房地产发展长效机制的具体举措。这也是“317”以来调控政策的延续和深化。

  PART 2 新政有4大亮点,北京将设“统一的监管平台”。
  看完了前面的总结,【京房字】再给大家概括一下,此次北京住房租赁新政的四大亮点。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这个平台将起到服务和监管两方面的作用。

  一方面,政府通过平台为租赁双方提供更便捷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对租赁行为的备案等服务,并纳入了信用体系,还能起到有效监管租赁市场各方行为的作用,使租赁市场更加规范。

  【京房字】志愿者小组梳理了1000多个关于租房纠纷的起诉和向我们的投诉发现,很多人租房之所以出问题,都是没有选择正规中介,或者哪怕选择了正规中介也不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去维护自身权益。以后有了备案,相当于对租户和房主来说就有了多一层的租赁行为证据,这是个好事儿。

  二是此次北京的新政,更多地突出了政府对租赁市场和租赁双方的服务意识。

  比如纳入平台的合法租赁,相当于和多部门联网了。如果租户需要申领居住证,出租人和承租人不用再携带大量的纸质材料去办事窗口办,窗口可以直接调取信息,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同时,本市还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鼓励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租赁住房。

  三是此次北京对于租赁的赋权也下了很大力度,在户籍、教育等方面赋予了承租家庭一些切切实实的权益,在逐步实现“购租并举”上迈出了一大步。

  请原谅【京房字】比较唠叨,但我们要把重点再突出一遍——这次新政中给予租赁多项赋权,并且是承租家庭最需要的权益。

  比如,租住公租房可以办理户籍迁入,这使得很多集体户口无房家庭看到了福音;
  同时,符合条件的京籍无房家庭子女可以享受在租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更是众多租房家庭关心的。

  四是在保障租赁双方权益方面。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租赁行为,才能使更多的人愿意选择将租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途径。

  不过,目前租赁市场还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租金随意涨价、租客时常被迫搬家等。

  此次北京在新政中,对于规范租赁双方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合同期内出租房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等,保障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PART 3 多项新政向租房人权益倾斜
  在这次征求意见稿的拟定过程中,【京房字】看到了很多项新政,都是向培育健康的租房市场、尤其是向租房人倾斜的。下面是具体的新政解读:
  一、网络交易平台上完成租房
  根据《通知》,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住房租赁监管平台通过连接网络交易平台,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后台数据支持,由网络交易平台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

  简单来说,就是政府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是一个“大后台”,这个大后台并不对普通的租房者或者出租者,它是为住房租赁提供备案等政府服务。而且它是和各部门联网的,在这个“大后台”上进行的备案等服务,将来也会为租赁双方办理居住证等服务提供便利。

  那么对外的则是各个网络交易平台,包括中介、住房租赁企业、行业组织、商业网站等,这些平台提供和租赁双方有关的各类服务,比如发布房源,网上签约等等,租赁双方通过这些对外的平台达成交易,这些网络交易平台把备案的申请传输给政府的“大后台”,进行登记备案等服务。

  也就是说,和房东和房客发生关系的,还是这些网络交易平台,今后房东和房客就可以在这个平台上完成租房交易。

  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网络交易平台要达到一定的标准,符合“大后台”的要求,才能准入,对接政府的“大后台”,提供服务。

  可以说,相比以前杂乱的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相比,今后在北京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合法合规的平台,才能对接政府的后台,提供住房租赁服务。

  这对租赁双方来说都是好消息,【京房字】提示各位,登录这些正规的网络交易平台,房屋租赁会更加规范、安全。实在不行,大家也要记得找地方备案,备案,备案。

  新政规定,住房租赁合同订立后3日内,当事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方式可以直接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很方便地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区住建委服务窗口、基层管理服务站提供网上登记备案服务。

  住房租赁登记备案信息要包括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要对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才能推送给政府的监管平台。

  二、关于“购租并举” 北京迈出一大步
  最近一段时间,“购租同权”这个话题确实很热。

  但说句实在话,以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在特大城市要完全做到“购租同权”还不太可能,相信大家也很容易理解这一点。

  不过,此次北京的租房新政,在租赁赋权上,是给予了一些切切实实的新举措。可以说在“购租并举”上,迈出了很实在的一大步。

  当下的社会,对于租赁赋权方面,和租房者最为相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户口,二是子女教育。

  先说户口,很长一段时间,【京房字】的后台接到了众多集体户籍粉丝的询问,就是如果不买房的话,户口就无法从集体户中迁出,这就面临了孩子上学等生活中诸多难题,很不方便。这些粉丝呼吁,应该首先从公租房先放开,允许租住公租房的集体户籍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入。

  根据此次发布的《通知》,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集体户口的大利好!有木有!
  不过在这里还要提醒一下,目前承租公租房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的相关规定正在制定当中,待该规定发布实施之后,就可以办理啦。

  另外,子女上学问题同样是大家最关心的。

  其实对于租房入学问题,非京籍之前就已经有了相关规定,比如非京籍家庭持“五证”可办理等。

  此次《通知》中也明确,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和其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而对于京籍家庭来说,之前依据租房来入学是没有的。京籍家庭要么是户籍所在地,要么是房产所在地就近入学。

  那么,对于一些无房的京籍家庭,如果夫妻的户口与工作地不在一个区,那么子女上学就会非常不方便。

  因此此次发布的《通知》中,主要是针对京籍无房家庭的。

  按照新政,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举个例子大家更容易懂:一户延庆户口的无房家庭,如果夫妻有一方在西城区工作,而且在西城区单独承租住房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并在平台上备案的,其适龄子女可以在西城区入学。

  但要注意的是,是在该区入学,并不是学区入学。也就是说,即便是租的是实验二小学区内住房,也不一定就在实验二小上学。会根据该区的学位等实际情况安排。比如如果某个学区的学位已满,那可能会协调到相邻学区的学校。

  总之,这次是市里的住建、教育等相关部门定的大原则,具体的操作办法还是由各区来制定的。

  三、服务办居住证不用再提交租房合同了
  除了落户和上学,此次北京的新政中,政府还提供了多项人性化便民的服务。

  根据《通知》,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将来通过平台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相关部门会实现联网共享,这就方便了租赁当事人办理各种和自己生活的事项。

  举个例子,过去,办理居住证需要到所在地的派出所,要出示在京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比如租房合同等。而未来,住建委会将租赁房屋的相关信息传输给公安部门,租客再办理居住证等就可以直接去窗口,不用再提交纸质材料,很方便的办理了。

  《通知》中也很明确的写出,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请居住证。

  此外,承租人符合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直接申请租金补贴,也不用再提交相关的纸质材料了。

  四、保护租赁当事人权益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当前,租赁市场确实有不少的乱象,让一些房东和租客都有顾虑。

  此前【京房字】曾对房屋租赁进行的调查显示,对于房东来说,租赁房屋最担心的是租到不靠谱的租客,租客不按期缴纳租金,毁坏房屋,拖欠水电费或者上网费,冒充个人租赁的中介业务员转租或租客充当二房东转租、群租甚至租赁房屋用于不法用途牵扯房主等。

  对租客来说,租房最担心的是遇到假房源被骗租金、押金或中介费,遇到黑中介维权困难,遭遇二房东后权益受损得不到保护,房主随意克扣押金,房主任意涨房租或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但不赔偿等。

  此次新政对于保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上作出了多项细致的规定。

  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房屋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或托管方式和退还时间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出租人对退还押金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出售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并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住房在租赁期间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不再继续出租住房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通知承租人;继续出租的,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由于承租人不当使用导致的相应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合租,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转租、合租的除外,承租人根据合同的定转租、合租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次承租人不得再次转租。

  最后,再明确一下什么样的住房才能出租。

  1、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且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2、以原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布局分割出租;
  3、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宜居住的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4、人居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即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阅读了该文章的用户还阅读了

热门关键词

为您推荐

行情
概念
新股
研报
涨停
要闻
产业
国内
国际
专题
美股
港股
外汇
期货
黄金
公募
私募
理财
信托
排行
融资
创业
动态
观点
保险
汽车
房产
P2P
投稿专栏
课堂
热点
视频
战略

栏目导航

股市行情
股票
学股
名家
财经
区块链
网站地图

财经365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经365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鲁ICP备17012268号-3 Copyright 财经36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