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实:
1、单位申请人:(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实;(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实(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实(验合同法纠纷案例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1)身份证实(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实(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实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头次)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理赔员年终总结安全审查批准文件;(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3)原公房购房合同;(4)原重庆一手房置业顾问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实;(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热费交清证实;(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