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土地供给方式及路径,一方面要健全土地供应体系,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另一方面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及审批监管,充分发挥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调控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表示将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制度,探索租赁、作价出资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方式,这意味着消失多年的划拨用地重新回到公众视野。
《意见》指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不得改变用途。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意见》也给出了明确的适用范围:
1.行政管理、文体医疗、教育科研、社会福利、文化遗产、宗教及特殊等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供应、环境卫生及其他公用设施,广场等用地。
2.区域交通、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场站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但社会停车场、加油站、独立占地的加气站和充电站除外。
3.只租不售的人才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下同)用地。(原标题:深圳拟恢复划拨方式供地 四类用地拟适用划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