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与河北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河北省绿化条例》开始施行。《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这是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城乡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35% ,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30%;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10% ;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0%,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25%,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20%;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35%;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20%;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65%;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60%。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3至5棵;
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露天停车场建为林荫停车场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等 。
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1000元以上3000以下的罚款 ;
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标题:新规落地!今后河北的屋顶街道停车场将变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