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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价涨幅超过违约成本

2017-09-07 20:41  来源:新京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京报

   2015年至今年年初,北京二手房房价连续上涨,受利益驱动和政策影响,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昨天上午,昌平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分析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二手房买卖的纠纷案例和成因进行了分析,这其中因房价上涨导致卖方违约成本降低,成为二手房交易纠纷的一个突出原因。

  据昌平法院统计,2015年至2017年上半年,昌平新收合同类纠纷案件数量分别为13185件、13149件、7412件。其中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为:2015年新收案件1006件,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7.6%;2016年新收案件1299件,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9%,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比重为9.9%;2017年上半年新收案件965件,较2016年同期增长48%,占合同类纠纷案件总数的比重为13%。

  由上述统计数据可知,昌平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不断增加,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更是出现大幅度增长。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审理案件打击违约行为,保障房屋买卖交易市场的稳定。

  ■ 探因

  房价涨幅超过违约成本

  在通报会上,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笑介绍,通过对这类案件情况分析发现,纠纷产生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卖方欲提高房价而拒绝履行合同,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坐地涨价”,或者卖方故意拖延、不及时配合买方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买方不能按期批贷,进而无法履行合同。

  卖家为什么敢于堂而皇之地违约?李笑分析称,按照交易惯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0%,而一旦房价上涨幅度过快过高,违约成本便会低于房价上涨带来的利益,为了获取利益最大化,卖方会选择违约或者阻碍合同继续履行。

  政策影响买方履约能力

  李笑表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财政、金融等政策性因素会对买方产生一定影响。以今年3月以来,北京市连续出台多部购房政策为例,新政对购房资格、首付比例、贷款等均作出严格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打击炒房。

  从今年第2季度开始,受新政影响,部分买房人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不再具备购房资格,或受贷款数额限制而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或购房款。

  房地产中介经营不规范

  李笑说,房屋买卖交易手续大多由房产中介公司启动安排,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也多为中介机构印刷好的格式合同。而中介机构的居间水平和经纪人的素质良莠不齐,一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合同文本中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忽视甚至是刻意回避本应当明确约定的期限,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顺利履行,引发买卖双方争议。

  还有少数中介人员因急于获得中介费,不严格审查房屋情况,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 案例

  卖家毁约违约 多被法院判败诉

  记者通过昌平法院、海淀法院和朝阳法院近期的案件梳理发现,卖家“坐地涨价”或者毁约违约,阻挠合同履行,通常情况下都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房主愿双倍返定金 法院判继续履约

  2016年7月27日,王先生与史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先生向史女士购买位于昌平区回龙观某小区的房屋,成交价格为333.5万元。

  此后,王先生起诉称,合同签订后,他依约向史女士支付了购房定金10万元、首付款40万元。但因之后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史女士明确告知自己房子不卖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史女士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

  史女士辩称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表示可以双倍返还王先生购房定金20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王先生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的义务,史女士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史女士支付剩余购房款,史女士协助王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交付房屋,并判决史女士给付王先生迟延履行违约金。

  卖家反悔输了官司 过户并付违约金

  金先生为方便孩子入托及上学,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张先生签约买房,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226万元整,合同签订后,金先生即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30万元整。但2016年4月25日,卖家却短信告知其“房子不卖了”,要求单方解除合同。金先生于是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先生与张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故法院确认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

  张先生于2016年4月25日单方通知金先生解除合同,导致金先生无法完成后续的缴税、付款、过户及抵押贷款手续,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标题: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攀升:房价涨幅超过违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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