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从即日起实施。
“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是深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决定》的出台,有利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强区放权”改革,加快破解城市发展空间不足等瓶颈制约,加快构建“科学高效、规范透明、多元参与、合作共治”的国土规划治理体系,并为各区承接土地管理事权提供法律支撑。
根据《决定》,原由市政府行使的“除商品住宅(含安居型商品房)用地,土地招拍挂供应方案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以及“以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含城市更新项目)及其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审批”职权调整至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行使。但国有储备土地上安排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市政府未交由区政府审批的市投市建项目用地,以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规划国土委每半年将各区政府上述审批情况汇总后报告市政府,而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含闲置土地处置)由区政府负责。
另一方面,原由市规划国土委及其派出机构行使的“土地整备项目在国有储备土地外安排且尚未落实的留用土地、征地返还用地、搬迁安置用地,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规划报审”“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审批(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签订、土地复垦管理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等)”,以及“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争议的裁决”职权也调整至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
除此之外,《决定》明确了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具体办理承接职权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及信息公开等事宜。市规划国土委派出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城市规划、土地、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管理,依法负责辖区内房地产、测绘、地矿及地名的行政执法。(原标题:深圳除商品住宅外 土地审批权下放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