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70条规则:业主对修建物内的住宅、运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全部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办理的权益。
查阅了相干材料,为这事还真有起诉到法院的业主。最后法院的意见是:一楼业主必须向物业公司全额交纳物业花费。物业条约中未商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干内容,一楼业主以没有运用过电梯而不该交费的来由缺乏现实和执法根据。
有网友提出了这样的观念:一是按楼层差别实施差异化看待,要么按楼层划段交费,1至10楼为一档,11至20楼为一档,21楼以上为一档;要么按楼层差别交费,花费逐层进步。二是依据“谁运用谁付费”的公平规定,一楼业主不交电梯费。
也有网友说:我们小区是这样的,一楼交10%的电梯费,二楼交30%电梯费,三楼交50%电梯费,四楼以上全额电梯费。
有有网友表现:刷卡乘梯比较公道。我们小区便是买卡,一致价钱,不分楼层。不买卡的,你就爬楼梯吧。但这种小编以为不太方便,忘带电梯卡的时候,不是想哭吗?另有,快递和外卖有来由不奉上楼了,朋友来串门必须在楼下接送。
关于上陈说法,大家以为以上几种意见哪一种才是最公道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