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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法院作他人财产拍卖!

2018-04-23 14:42  来源:中财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财网

财经365讯(编辑 钱多多)65岁的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居民陈景松(化名)还在为证明“自己的房子是自己的”而奔走。

  2007年,集体土地证握在陈景松手上,其建的房屋却被惠安县法院当作其前妻的财产执行拍卖;他提出异议后,法院不但驳回异议,还向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撤销其手中的土地使用证。

  随后,惠安县政府采纳了法院司法建议书,撤销了陈景松的土地证。陈景松也一纸诉状将惠安县政府告上法院。泉州中院经过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惠安县政府作出“撤销陈景松土地证的决定”。

  2015年1月,惠安县政府正式撤销此前作出的决定,陈景松土地证恢复效力。而他的房屋已经被法院拍卖,竞拍成功者同样拥有合法手续,谁才是这个房屋的产权人?过去三年多,陈景松多次联系惠安法院,希望对此事能出个证明,证明“自己的房屋是自己的”,但均无进展。

  近日,惠安县法院副院长黄汉阳接受澎湃新闻时表示,法院已知悉此事,院领导很重视,目前已经向县土地局等相关部门调查,近期将会给陈景松一个处理答复。

  

房屋被法院作他人财产拍卖


  涉案房屋正面。 本文图片均为澎湃新闻记者王选辉图

  1、房屋被法院作他人财产拍卖

  在澎湃新闻记者面前,陈景松慢慢摊开各类证件: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以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些证件上分别盖上了惠安县政府、县国土局、洛阳镇西方村委会等的公章。

  而这些证件指向的土地上的房屋,却已经被法院拍卖到他人手中,事情要从陈景松的前妻汪萍(化名)说起。

  1989年,因夫妻不和,陈景松和汪萍由惠安县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调解协议书上,澎湃新闻看到,夫妻共有财产是一处两层楼的旧屋,已分割清楚,并未提及其他财产。

  陈景松说,离婚后,他买下了离村子一公里外的废旧煤场,盖起了一栋房子。

  惠安县国土局出具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载明,陈景松在1993年和1996年分两次在煤场上建房,共占地736.2平米,建筑面积357.2平米。两次建房,陈景松都存在未批先建行为,事后由洛阳镇政府以房屋拍卖方式出让给陈景松所有,两次缴纳房屋拍卖款及土地补偿款41225元。

  上述材料显示,土地证在申请、审批、发证过程,登记人均为“陈景松”一人。在时间为2001年8月2日的土地审批表上,惠安县国土部门记载:“经按照规定处理,界址清晰,权属集建,四邻无异议,按736.2平方米登记。”

  陈景松说,2000年左右,他出去外省打工创业,房屋闲置。经过他人说情,房屋被借给汪萍办企业使用,但土地性质、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都没有发生变化。

  想不到这一借就出了纠纷。2004年,泉州出现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正是陈景松的前妻汪萍。案发后,因欠下巨额债务,汪萍的固定资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2月6日,汪萍开办的惠安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和泉州恒惠妇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业用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惠安县法院拍卖成交。

  3个月后,在外省创业的陈景松在亲戚的口中才得知,自己的房屋已在汪萍案中被拍卖。赶回家中的陈景松发现,房屋中的物件已被清理。陈景松很不解:“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房子被莫名其妙拍卖,而就连告知也没有?”

  

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后土地证被撤销


  涉案房屋背面。

  2、向法院提执行异议后土地证被撤销

  2007年6月16日,陈景松向惠安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4个月后,惠安县法院驳回了他的异议。

  驳回裁定显示,陈景松前妻汪萍在接受法院调查时表示,被执行的“办公楼”北面二层楼房是陈景松在双方离婚四、五年后建的,产权是陈景松,其办厂时借用此楼,开始用作办公,后来当员工宿舍。

  裁定书中称,经委托泉州市大地岩土地质有限公司实地复桩测量核实,上述“办公楼”的2幢二层楼房用地不在惠安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房)的用地范围内,此外,汪萍所建的南面二层楼房,占用陈景松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4.6平方米。

  惠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陈景松异议主张属其所有的二层楼一幢,虽提供了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登记审批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但未能提供该楼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该楼房是其所有。此外,惠安法院认为,拍卖汪萍的楼房时,并无包括土地使用权,陈景松无法对该部分标的物提出异议。

  陈景松则认为,县国土局核发的土地证上明确载明,土地上的建筑面积357.2平米,同时镇政府两次以未批先建为由收取了拍卖款,也有收据发票,足以证明房屋是其所有。

  物权法规定,建筑物被转让处分时,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一并处分,即所谓“地随房走”。“法院说,只买了房子,土地使用权没卖,土地上的房子都是别人的,我怎么使用?”陈景松不解。

  法院还指出,有关村民证实,该楼房是陈景松与汪萍离婚前就建造。“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上记载我盖房时间是1993年和1996年,法院调查的‘有关村民’是谁,他们说法比国土部门的盖章材料还更有依据?”陈景松表示不解,“退一万步说,房子如果是我们在离婚前盖,也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什么拍卖前也没有联系过我?”

  裁定书中称,拍卖公司曾在《泉州晚报》上先后三次刊登拍卖公告,陈景松均未对法院的拍卖的财产提出异议、主张权利。

  在当年的《泉州晚报》上,澎湃新闻注意到,三份公告均只载明“定于某月某日开拍惠安县洛阳镇西方村泉州恒惠(兴)妇幼卫生用品公司及明信实业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公告根本看不出来我和有任何关系,怎么提出异议、主张权利?”陈景松说。

  更令陈景松没想到的是,2007年11月7日,惠安县法院向县政府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书中称,颁发给陈景松的集体用地使用证不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在执行汪萍案中已被作为汪萍的办公楼评估、拍卖,并于2007年2月6日拍卖成交。特建议,撤销颁发给陈景松的土地证。

  2008年9月23日,惠安县政府发布文件,宣布撤销陈景松集体土地证。撤销的理由是:1995年在没有复婚的情况下,又以夫妻关系为由将汪萍1994年7月获得的宅基地办理给陈景松。违反规定,骗取批准登记,致使其1996年和2001年两次宅基地登记内容不真实。

  陈景松认为,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政府撤销土地证,这个组合拳其实是为了“掩盖惠安县法院的错误执行”。

  3、告赢政府土地证恢复

  2008年11月21日,陈景松向泉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惠安县政府此前作出的撤销其土地证的决定。泉州中院立案后,裁定移交给惠安县法院审理。

  惠安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县政府作出的撤销陈景松土地证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规正确。对于陈景松要求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中,惠安法院判定陈景松骗取批准登记的依据之一,是陈景松在国土局监察股一份谈话笔录,以证明“陈景松自己承认隐瞒离婚事实,骗取土地证登记”。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关键笔录背后没有陈景松的签字,末尾写着“当事人拒签”。

  陈景松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这份所谓“谈话笔录”是伪证,他从未在惠安县国土局做过调查谈话,“没有任何当事人签字的笔录,怎么可以作为证据采信。”

  “谈话笔录”中,“陈景松”称,他房屋和汪萍厂房的(宗地登记界址)重叠部分是旷地。陈景松出具的有国土局盖章的宗地图则显示,二者重叠部分是两间石头房,“我会把自己的房子说成是空地?”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景松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诉。他认为,惠安法院此前执行行为、驳回执行异议的裁定及司法建议,都与县政府作出撤销决定有直接的因果和利害关系,应该回避该案,所做出的判决、实体均错误。

  2009年9月3日,泉州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撤销惠安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惠安县政府作出的“撤销陈景松宅基地土地证并收回注销的决定”。

  泉州中院在判决中表示,根据《福建土地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有权作出撤销核准登记的是登记部门,即土地管理部门。本案中,县政府以其名义对陈景松作出撤销宅基地土地登记并回收注销的决定,违反上述规定,县政府无权作出该土地行政行为,属超越职权行为。

  虽然二审胜诉,但是陈景松仍不满意:因为泉州中院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部分,引用了一审判决认定的“陈景松土地使用证系骗取”的部分。因此,陈景松又向福建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2年5月23日,福建高院对陈景松作出不予再审立案决定。决定中称,生效判决已经以惠安县政府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了其行政行为,且未对本案的事实和实体部分进行评判,决定不再提起再审。有了福建高院的答复,陈景松才放下心来。

  2015年1月21日,惠安县政府作出决定,撤销2008年9月23日作出的撤销陈景松宅基地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由此,陈景松的土地证恢复效力。

  4、“怎么证明我的房是我的房?”

  陈景松原本以为打赢了官司,就可以拿回房屋,拿回土地。然而,房屋早在2007年被拍卖后落入他人之手。

  近日,澎湃新闻随陈景松探访该地时注意到,涉案房屋一楼部分已被租用给工人,里面摆着机电等设备。

  “人家是走正常拍卖程序买的房子,我不可以拿着土地证,过去把房子抢回来吧?”陈景松很无奈。

  “我需要一个证明,来证明我的房子是我的房子。”陈景松说。过去三年,他一直联系惠安县法院,要求其出具一份证明归还房屋,一直没有结果。

  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宏刚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法院支持了陈景松的诉讼请求,撤销了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陈赢得了诉讼,但并不意味着他可以获得原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基本原则,同一个不动产,也就是涉案房屋,不可能设立两个所有权。

  梁宏刚表示,法院拍卖涉案的房屋,而第三人出于对于司法的信任,而且遵照司法拍卖流程,支付对价,取得了涉案的房屋所有权,即便法院处置涉案房屋的程序违法,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涉案房屋,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该第三人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

  梁宏刚认为,陈景松目前不能取得自己原有房屋的所有权,系法院执行错误,以及政府撤销其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而导致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回转予以补救,此外,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陈景松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司法赔偿;如果发现此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也可向纪委、监察委等部门反映。

  近日,惠安县法院副院长黄汉阳接受澎湃新闻表示,法院已知悉此事,院领导很重视,目前已经向县土地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近期将会给陈景松一个处理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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