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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规:企业应为承租人投保 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2017-09-15 21:09  来源:腾讯汽车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腾讯汽车

日前,《北京市鼓励规范发展共享自行车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出台,为鼓励共享自行车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对共享自行车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无序投放、分发挥其灵活方便、节能环保的优点,发挥其在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解决短距离出行需求,治理交通拥堵方面的积极作用。

经市政府同意,《指导意见》由市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国土委、城管委、工商局、城管执法局、首都精神文明办、网信办、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11部门联合出台,提出要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承租人守法、多方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及承租人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共享自行车规范发展和管理,共同维护良好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指导意见》共六个部分25条,对涉及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的各方责任、企业运营服务条件和退出机制、企业规范经营与管理、停放秩序与规定、监管与违规处罚、增设集中停放区车位、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予以明确和规范。

正根据《指导意见》精神

制定《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

北京市交通部门正在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会同各委办局、各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共享自行车企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和《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这两个文件将于近期公布。其中,《共享自行车系统技术与服务规范》将对共享自行车车辆标准、企业运营和政府监管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进行全面规范;《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将明确本市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要求、设置形式和设施标准。

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

为促进本市共享自行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在开展调查研究、借鉴外地做法、总结实践经验、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制定了《指导意见》。

为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市交通委多次会同市公安局、城管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并征求意见;先后多次到摩拜、ofo等共享自行车企业进行调研,了解企业发展、技术特点、停车需求、运营管理、政策支持等方面情况;学习借鉴了上海、深圳、成都等城市的经验做法;密切关注共享自行车发展趋势,梳理了共享自行车存在的无序投放和无序停放等方面主要问题,针对性提出对策建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于4月21日至5月4日在首都之窗和市交通委官方网站,进行了社会公开意见征集。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工作广泛关注,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政府机构、专家学者、退休干部、学生、普通用户、共享自行车运营企业及相关研发企业等各方面代表,提出了很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经统计,共收到社会公众有效反馈意见建议152件共237条。这些意见中,赞成的达到97%,主要是企业加强管理、承租人自律、停放区设置等方面;不赞成的仅为3%。社会各界反馈的所有意见,我们均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综合征求意见情况,对《指导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

共享自行车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积极推进慢行系统建设 鼓励绿色低碳出行

据最新统计,全市已有15家共享自行车企业,投放运营车辆达235万辆。关于功能定位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确定共享自行车发展定位,实施鼓励规范发展政策。共享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可多人使用的自行车服务系统,是绿色出行和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自行车,积极推进慢行系统建设,鼓励绿色低碳出行,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进行总量调控 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

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

为规范车辆投放秩序,《指导意见》提出企业要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投放规模要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相匹配。根据全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划及停放秩序状况,进行总量调控,对车辆投放实行动态平衡。各区根据容纳量和车辆停放秩序情况,实时调控企业投放数量和节奏。

北京市交通委已于9月7日下发通知,暂停在本市新增投放共享自行车,并组织开展停放秩序整治工作。综合考虑骑行安全和停放秩序、道路通行条件、充换电配套设施安全等因素和公共服务等特性,本市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自行车。各区和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秩序。

明确政府、企业和承租人等各方责任

区政府承担企业监管责任 企业承担经营与管理主体责任

为明确各方责任,《指导意见》提出市级要制定政策文件和标准,推进慢行系统建设,建立监管与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指导各区加强监管;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共享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区级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承担共享自行车企业监管责任;要编制辖区共享自行车发展和停放规划,制定车辆停放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落实自行车停放区设置,采集、更新、维护停放区位置信息,开展日常监管、信誉考核、应急处置和投诉受理等工作;组织区属单位和市属直管单位对辖区企业和停放秩序进行监管,督促企业对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的车辆进行清理;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企业承担投放车辆经营与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建立车辆管理维护机制,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退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车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平台完成数据对接;落实信用体系管理要求,规范承租人行为;保证网络信息与承租人资金安全;处理用户投诉,接受服务监督等。

承租人要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自觉维护环境秩序。

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

投放车辆应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升企业服务质量,《指导意见》对企业运营服务条件进行了明确。一是在企业资质方面,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向注册地和投放区主管部门报备;二是在周转场地方面,企业要自有或租用停车场地,满足车辆周转与维修需求,不得将公共空间作为企业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场所;三是在车辆标准方面,投放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四是经营服务方面,要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与承租人签订服务协议,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市级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平台对接,在本市开立企业资金专用账户,依法依规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企业承担秩序管理主体责

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

为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指导意见》从政府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企业运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落实信用管理制度、承租人遵纪守法等方面提出了措施办法。企业要承担秩序管理的主体责任,根据各区发展规划制定车辆投放计划和运营方案,投放数量规模与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与各区主管部门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管理技术创新,开发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手段,规范车辆停放行为;落实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对多次经核实确认的违规违约承租人由企业列入黑名单,共同限制其使用;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投放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运营调度和车辆维护,及时回收废弃和故障车辆;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停放混乱、堆积占道、影响通行等各类突发情况。承租人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有序停放, 对骑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接受企业的信用约束及管理部门的处罚。

禁止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企业应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提升服务保障水平,《指导意见》提出企业投放车辆应满足安全骑行要求,保障车辆技术状态良好;配备专业运行维护团队,做好车辆调度,保持车身整洁,维护停放秩序;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可靠性,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明确提示安全使用信息,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服务,为承租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建立投诉服务制度,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


企业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用户身份信息

为加强押金及信息安全,《指导意见》提出鼓励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收取押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立资金专用账户,自觉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及开户商业银行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企业要按照国家及本市网络安全要求,对注册用户采取实名制注册登记,所采集的用户身份信息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和使用,不得擅自公开、泄露或向他人提供,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原标题:北京共享单车新规:企业应为承租人投保 不发展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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