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4”文件雨下完,保险机构迎来了实打实的“检查潮”。
6月6日,保监会宣布决定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所有按照规定应向保监会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的保险机构都要在6月30日之前报送自查报告,自查范围为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保监会方面表示,根据公司自查情况,下半年保监会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问题或自查不到位的公司,将依法从重处罚。
从保监会公布的资产内容来看,要求保险机构对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信息披露这五大方面进行自查。
资产方面,要求保险机构自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非标金融资产的会计分类、投资性房地产的分类评估等;准备金方面,主要要求保险机构关注现金流入和流出、费用假设、退保假设等;资本方面,保监会对于保险机构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等都作出了具体检查要求;风险综合评级方面,保险机构需要自查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这四类风险的数据报送和内控制度;信息披露方面,则关注披露的真实性、按时性和完整性。
保监会方面表示,通过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核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可以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保险公司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夯实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谨表示,现阶段偿付能力的数据是由保险公司直接报送给监管且经过审计的,理论上由审计师负责的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可以信赖的。但其中部分数据的风险评级是没有要求进行审计的,这一部分数据状态如何,还有赖于现阶段自查或是今后开展检查评估。总体来说,由于目前市场资本对行业的热度不减,中小保险机构想要“输血”不难,所以中小险企的偿付能力还是比较充足的。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保险公司的第4季度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保监会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他3个季度的季度报告进行审计。业内人士认为,自查此举也是为了避免保险机构和审计“联手”和监管“躲猫猫”。
早在4月底,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其中就提出要求各保险机构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数据不实的底数。根据该文件,至少还有4场自查在路上。文件显示,监管部门将要求各财产险公司对在用的备案产品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清理违规产品;各保险机构要对销售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重点针对产品管理、信息披露、销售宣传、客户回访、续期服务和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排查相关经营行为是否依法合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信息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保险机构要对理赔服务中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自查,重点关注人为操控导致的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各保险机构要从制度、机制和系统等方面加强违规套费行为的识别和管控,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对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行为开展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