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基金君了解,今年业内传有一则关于FOF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试行)版,其中有些重点跟大家分享一二。
一、估值处理时点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在基金中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所投资基金披露净值或万份收益当日(法定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交易日)对基金中基金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基金中基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ETF联接基金在持有的目标ETF的估值当日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处理,并在次日披露ETF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非上市基金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2、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内货币市场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基金中基金投资于境外非上市基金的,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若所投资基金的份额净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取得,以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或参照主要做市商、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三、上市基金估值
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基金中基金投资的ETF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ETF联接基金按估值日当天所投资ETF的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3、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5、基金中基金投资的境内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披露的估值日份额净值进行估值,或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四、特殊情况处理
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不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以其前一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此外,对于其他特殊情况也有规定,应该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值。
五、监控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业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相关估值监控程序,根据市场情况建立以上估值方法公允性的评估机制,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允合理。
需要指出的是,基金中基金,是指将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基金。且按照这一文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当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存在差异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设定投资策略时评估该差异对基金中基金估值公允性的影响,并考虑限制此类基金在基金中基金投资中的占比。
此外,基金中基金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境内上市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等提供二级市场交易方式和一级市场份额申购赎回方式的标的基金时,应考虑投资份额的计划退出方式对估值价选取的影响,并参照本指引所列示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进行估值。本指引中的上市基金估值原则是为适应当前的市场条件和产品类型而制定的,并将根据未来市场情况的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