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于2013年,实施作案周期为2009年至2012年,累计交易规模7.33亿元、获利3600多万元的苏竞案是当时国内查获的涉案金额最大、持续时间最长、获利最多的“老鼠仓”案。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集高学历、高端人才、高智商于一身的苏竞终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700万元。
时至今日,苏竞本人早已服刑期满。当时掌管巨额资金,拥有令人羡慕的高薪工作的苏竞怎样走向犯罪道路呢?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坦言:“说实话,一开始我很不明白,这些基金经理拿着如此高薪,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通过查办苏竞案让我真实的感受到,人如果一旦控制不住自己内心的贪念,往往就会坠入深渊。”
《证券日报》记者多方采访发现,在感慨和警示之余,证监会一线调查人员、公检法办案人员以及业内人士产生共识——要真正有效遏制“老鼠仓”案件发生,必须要坚持“打防结合”,而防范“老鼠仓”犯罪,更需要证券基金等经营机构建立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行业自律规则、行政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等由下而上的综合打防体系和系统性制度。
内控制度是第一道防线
回忆起刑事侦查过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九支队一线办案人员告诉《证券日报》记者,“在触手可得的收益诱惑下,个人意志不够坚定最终走向犯罪过程中,内部控制未发挥应有效用是问题所在。”
“要真正有效制约‘老鼠仓’案件发生,必须要坚持‘打防结合’。”证监会调查人员认为,每一名市场参与者特别是基金公司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督察长到每一名合规风控人员,都要切实负起责任来,尽可能从制度层面、技术层面、道德层面压缩“老鼠仓”存在的空间。
据记者了解,现在基金公司基本都有一套成熟的内控体系,也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比如交易时间禁止携带手机、办公电话要录音记录、交易室全程监控等,甚至基金经理上厕所都要记录。
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这些手段尽管难以完全杜绝‘老鼠仓’,但起码能够通过不断设置屏障让实施‘老鼠仓’行为越来越困难。”
“有一些基金公司的督察长和(港股00001)我聊过,说到现在公司为了防止‘老鼠仓’已经穷尽了一切手段,确实已经想不出更好的办法了。”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坦言,“的确,仅从技术层面完全杜绝‘老鼠仓’基本很难,但是不能因为难就不去做了,毕竟内控合规人员处在市场一线,要比监管机构更了解自身公司和人员的情况,所以必须要肩负起防范风险的责任。”
“至于具体的做法,我想可以根据市场的发展和犯罪手段的演变而不断调整完善,当然这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可能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建议。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内控制度是提高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的基础,切实提高内控制度的有效性是防范“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一道防线。
系统性打防体系日趋完善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证监会已经制定发布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并且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将提升证券基金机构对合规的重视程度,厘清各方合规职责,督促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在合规管理上发挥合力。
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表示,为了有效制约“老鼠仓”,证监会一直在不断地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各类法规制度,力求从制度源头防范“老鼠仓”,比如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经理证券投资实行申报的规定,对基金经理的证券投资需求进行了疏导。
一位从业者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行业自律引导对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也不可或缺。”
据记者了解,此次证监会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上升为主席令,为保障该办法落地实施,办法发布后拟同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指导中证协、中基协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配套实施细则,并且拟与办法同步实施;二是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组织开展合规培训。目前中证协、中基协正在积极准备相关细则。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和完善。2009年2月份之前,我国对“老鼠仓”案件没有准确的定义。“老鼠仓”行为基本适用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关禁止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的规定,以及原《证券法》中有关禁止有关人员参与股票交易的规定。对应的处罚也仅限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从业资格、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
2009年2月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实施,其中第一百八十条对“老鼠仓”进行了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对应的处罚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而2012年12月份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增加了对“老鼠仓”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对应的处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自此,行政、刑事都对‘老鼠仓’做出了明确定义,为‘老鼠仓’案件的查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上述证监会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强调。
两部门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对比苏竞案实施犯罪周期可以发现,2009年至2012年正是基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系统性“老鼠仓”防范体系的重要阶段。在完善制度的同时,证监会及公安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不断摸索,并建立一定执法协作机制。
据上述证监会调查人员介绍,在调查取证阶段也曾遭遇困难,一是在调取资金环节,因为大部分案件的涉案账户都会分布在多个省市、多家银行,加之有些银行的查询效率不高,会比较影响整体的办案效率,也消耗了许多人力和时间成本;二是在进场调查环节,有时会碰到妨碍公务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如何在保护好执法人员人身安全在前提下,既做到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又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取案件证据,这对办案人员的临场反应和办案经验都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近年来,证监会和公安机关一直是紧密合作,在不断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的同时,密切执法协作配合,实现优势互补。目前证监会不仅在稽查局层面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无缝衔接和紧密合作,各地证监局也在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探索完善执法合作模式。
“目前一般的合作机制是证监会先行开展行政稽查后,将犯罪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开展核查。但目前公安机关也开始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对此类犯罪进行查处。”上述上海市公安局一线办案人员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
基金业“老鼠仓”案件现新特点
“证监会近年来对‘老鼠仓’案开展的严厉打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证监会调查人员同时坦言,“但正因如此,‘老鼠仓’案件逐渐向隐蔽化、间接化演变,基金经理本人直接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会越来越少,但是会出现一些带有信息传递性质的新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模式,这对我们调查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上述上海市公安局一线办案人员也表示,基金行业“老鼠仓”案件出现了新趋势,即获利金额越来越大,犯罪手法越来越隐蔽,出现结伙作案特征。
据记者了解,目前证监会也在不断通过升级技术手段、加强沟通协作、完善法律法规、优化办案模式等方式对“老鼠仓”违法犯罪来进行有力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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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院第一分院相关检察官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针对“老鼠仓”案件,未来应该多部门多管齐下,共规共管才能起到根本性制约作用。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业内专家表示,资本市场各方参与者应该敬畏法律,这不仅是对广大投资者和资本市场负责,也是对自己和家庭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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