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将征税时间推迟半年,资管产品增值税率降至3%。至此,去年3月份以来陆续发布的36号文、46号文、140号文、56号文及其补丁文件,基本构建了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制度框架。
多家基金公司表示,增值税缴纳的总体规定已基本厘清,但文件中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尚未界定清楚。在现行的增值税体系下,公募基金适用的税收规定与其他资管产品相比优势十分明显。
相对于银行自营、券商自营等自营类机构6%的增值税率,公募基金的增值税率仅为3%,且对买卖价差免征增值税。同为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却没有这样的优厚待遇,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均需缴纳3%的增值税。部分私募机构表示仍在与监管沟通,需要等待后续相关细则的出台。
公私募对于买卖差价缴税规定不同
去年年底发布的140号文将资管产品起征增值税的时间延后至今年7月1日,但期限临近,征税范围、税率和具体细则等问题仍争议不断。在最后期限的前一天,6月30日,补丁文件终于在整个资管行业的热切关注下出炉,财政部发布56号文,将新规推迟至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监管层和资管机构都获得了半年的缓冲期。
56号文将投资人划分为自营类、公募基金和资管类机构三类,分别适用不同的增值税规定。对于基金行业,56号文规定产品运营业务在简易征收法下按3%征收增值税,其他业务收入如管理费、中介费仍按原有规定,按6%征收增值税。此前市场对于“公募基金免税”的乐观预期告吹,但公募基金确实在相当大程度上享有税收优惠。
根据56号文,公募基金增值税率从6%降至3%,按照简易征收法,不可抵扣;继续沿用36号文的规定,公募基金的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免缴增值税;仅对产品运营业务征收3%的增值税。有基金公司财务人士表示,“资管产品运营业务”界定尚不明晰,需要具体细则指导。
根据南方某基金公司提供的资料,差价收入方面,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均无需缴纳增值税;专户资管计划需缴纳3%的增值税;买卖基金的税负情况则比较复杂,买卖封闭式基金税率为3%,申赎开放式基金继续免税,而LOF和ETF基金价差收入是否征税还不确定。利息收入方面,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和利率债免税,信用债则需缴纳3%的增值税;专户资管计划缴纳3%的增值税;购买基金的红利收入沿用旧规不征税。
对于私募基金,56号文将其纳入资管机构类别,与券商资管、信托、基金专户适用相同税率规定。增值税率同样降至3%,但与公募基金的显著区别是,私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价差收入也要缴纳3%的增值税,税负明显加重。利息收入适用规定则与公募基金相同。
税收歧视引发巨大争议
在新的资管行业增值税征收体系中,公募产品由于“普惠金融”的定位,原则上应该主要服务普通投资者,因此独享税收优惠。对于公募与非公募机构的价差收入征税的差异性规定,部分市场人士认为已经形成了税收歧视。
根据《基金法》,非公开募集证券基金与公募基金只是募集方式不同,均属于“证券投资基金”范围,但由于实际目标客户对象和资金来源的区别,私募基金很大一部分存量管理规模是2013年《基金法》修订之前,作为投资顾问或研究顾问,通过信托、基金公司专户理财和券商资管计划等通道发行的产品,因此私募基金与基金专户均不能享受普通公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重阳投资首席经济学家王庆对此认为,现在的规定会产生对公募基金的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上的歧视。新规可能会造成机构投资者税负高于一般投资者的逆向税收激励,不利于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甚至有可能导致相当部分私募基金再次转入“灰色”地带,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此外,由于公募基金的税收成本相对较小,将会吸引资金向“税收洼地”转移。公募和非公募产品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可能导致投资者在新规正式实施前大量赎回非公募基金类资管产品,这些产品为应对赎回必须卖出股票或债券变现,而非公募资产规模非常庞大,截至2016年末,我国各类资管产品总规模约110万亿元,其中非公募资产超过100万亿元。有私募人士认为,即使是很小比例的非公募基金类资管产品集中赎回,也将可能对股票和债券市场造成流动性冲击。
重阳投资副董事长汤进喜日前表示,对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区别对待,“今后有的私募基金可能会转向账户管理,而不是采用目前阳光化的做法,形成劣币驱逐良币,造成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倒退。”他认为,私募基金应暂免征税。
不过,依照56号文的规定来看,既然对公募征收增值税已经是势在必行,那么私募“免税”的呼声不大可能实现。现在文件施行时间推迟半年,私募行业争取“减税”的努力或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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