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基金委托模式不同
全国社保基金委托人是中央政府,受托人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由多个管理人负责投资,模式可概括为“一对一对多 ”。全国社保基金投资可以根据总体目标统一安排,投资策略和目标一致性更强。
基本养老基金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范围内,根据当地基本养老基金结余情况,预留一定支付费用后确定委托投资额度,将资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由多个管理人负责投资,可谓“多对一对多”。在这种模式下,各委托省份均有保底收益要求,在投资运营上更为谨慎,对安全性要求更高,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收益。
基本养老基金投资期限较短
全国社保基金当期流动性要求低,基金的收付与支出时间跨度可达几十年,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在委托投资期间,可以承受因经济周期、市场环境等因素导致的业绩短期波动或亏损。据研究,投资收益90%来自于成功的资产配置,投资期限越长,越有利于长期资产配置功能的实现。
基本养老基金于今年正式开始市场化投资,现阶段部分省与全国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给各类资产中长期目标配置带来一定约束。
基本养老基金投资范围更窄
基本养老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均是分产品投资,全国社保基金会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设计产品,在比例范围内给各类产品分配资金并进行资产比例总体监控。
全国社保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可在全球范围内配置优质资产。当前组合数量过百,产品系列丰富,境内产品包括股票、稳健配置、债券、持有到期等组合,境外包括全球股票、债券、外汇、被动策略、配售策略等。
基本养老基金的功能定位、资金来源、用途均与全国社保基金不同,对安全性要求极高,投资运营范围和领域的限制更加严格,仅可在境内投资,不能投资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股票等权益资产比例也较低。
基本养老基金在产品设置的丰富程度、高收益类产品数量方面均逊于全国社保基金,目前看固定收益产品是其重点配置方向。此外,基本养老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要求现金类资产投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以保障流动性,而现金组合类组合的投资收益率较低,会拉低基金整体收益率。
综上,全国社保基金与基本养老基金在投资范围、模式、期限、产品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宜直接比较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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