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富仕指出,《基金法》把受托人义务落实到了产品运作的各个层面,包括风险自担的产品设计和销售规范、强制托管制度、每日估值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公平交易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执法。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引入了双受托人的结构,比境外的要求更高。
“基金行业引入受托人义务,是为了加强对投资人的保护,当时一些资产管理机构在管理他人资产的时候为自己谋取私利,侵犯了投资人的利益。受托人义务,被视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最高标准。”郑富仕称。
一家中小公募基金基金经理认为,“管理养老金正需要公募基金承担起责任,公募基金在养老金管理中也存在制度优势。”
清华大学教授杨燕绥亦提出了对“受托人”概念的理解,指出“代人理财”的关键要求有两点,一是保护产权,二是信息披露。
郑富仕则表示,全球养老金体系经历了从国家承担到国家、雇主、个人责任共担的过程,养老金的管理也体现出从单一计划到多个产品、从集中决策到个人具有自主选择权、自主决策的变化。
“在这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中,受托人义务是贯穿始终的精神内核,专业化的养老金投资管理日益重要。尤其在个人参与的第二、第三支柱,要更加注重受托人义务。因为个人相比国家、雇主,专业能力、博弈能力都弱小的多,注重受托人义务,才能切实保护养老金参与人的权益。”郑富仕指出。
“希望基金行业把受托责任传统发挥好,做好养老金的投资管理;希望随着企业年金业务产品化的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人能够自主选择产品,公募基金能够作为受托管理人,为用人单位和参与人做好资产配置和投资决策。”郑富仕表示。
郑富仕表示,“希望我国的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制度能够尽快建立,公募基金能给参与人提供好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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