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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公募基金流动性管理新规 严控流动性风险

2017-09-01 20:36  来源:金融界网站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金融界网站

  9月1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据介绍,考虑到行业落实法规要求需要一定时间,《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行。同时为确保法规平稳实施,避免对市场造成短期影响,《管理规定》对涉及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今年3月份,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规定》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共10章41条。

  此次起草的《管理规定》,拟以证监会公告形式发布,作为《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根据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发展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以问题为导向,结合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以来历次行业风险事件的经验教训,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二是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自我风险管控,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强化机构主体的风险管控约束机制。

  以下为华宝证券分析师李真、郭寅、杨思奇等对3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行的解读:

  1.公募基金流动性管理指导意见出台

  2017年3月31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过去多年基金行业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进行了逐一梳理,其内容不仅涵盖了前段时间出台的委外新政指导思路,还包括流通股及流通性受限资产投资交易限制、巨额赎回的管理、货币基金特别规定等多方面。

  2.再次收紧投资比例限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行管理办法》等老规定,基金需遵循双十决定:一只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10%,一个基金公司旗下所有基金持同一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市值的10%。

  而新《征求意见稿》将投资比例再度限制为单只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根据我们统计,当前上市公司总体可流通股占总体上市公司总股本70%左右。分项数据上看,3168只股票中,841只股票可流通股占总股本不到50%;471只股票可流通股占总股本不到30%。即根据老规定,基金在买这两类股票时,只需买入10%的这类股票边实际占有这两类股票流通股的20%和30%,当市场出现流动性风险时,这类型基金难以变现。

  3.引入摆动定价机制

  我们知道,2015年年中股市大幅波动时,市场曾出现过基金单日跌幅超过10%的情况。多日出现的千股跌停与大量个股停牌事件,叠加上大量赎回压力,因此基金最终跌幅超过10%。其原理在于:假设某只基金在T日的基金净资产为1亿元,基金份额为1亿份,基金净值为1亿份,该日被赎回2000万;T+1日,该基金所有股票跌停,基金资产缩水为9000万,结算前一日赎回款后基金资产仅剩7000万,此时基金份额为8000万份,因此基金净值仅为0.875,单日基金净值跌幅为12.5%,超过10%。即在此情况下,先赎回的投资者将侵蚀存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为了防范这一情况,证监会引入了摆动定价机制。

  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巨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摆动定价目前广泛运用于卢森堡和部分欧洲国家,摆动定价的具体模式为,在当日的净申赎超过了一定的临界值(摆动门槛)情况下,就略微调整基金份额的当日净值。简单来说,当日净申购资金太多时,则调高当日申购净值;净赎回资金太多时,则调低当日赎回净值。比如在卢森堡,一只基金往往会根据当天基金申赎量占基金资产比例来确定一个摆动门槛,当申赎达到摆动门槛时,申购净值就要乘以某个大于一的摆动因子对净值进行修正;同样赎回量超过摆动门槛也需对每份净值乘以向下的摆动因子。然而对于国内而言,摆动定价存在较多难点:首先,摆动门槛界定问题,再次,投资资产的领域不同,在摆动定价方面也应有差异。因此,我们认为监管层还将设定一系列配套制度来规范摆动定价模式。

  4.规范货币基金摊余成本法使用额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货币基金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月末资产净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月末余额的200 倍。

  当前货币基金采取摊余成本法和影子定价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摊余成本法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例如:某一基金经理在市场上以95元钱折价买入一个票面价值为100元的债券,这当中便获得了5元的收益,如果该债券是30天到期的话,那么就将5元除以30天,将收益平均摊到每一天中。当债券市场上行时,该估值办法万无一失,而一旦债券市场下跌,摊余成本法将虚高债券净值。如果债券价格跌至80元,其实基金已经亏损,但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表面上看并没有亏损。而投资者在买卖的时候,却在溢价买入和卖出该基金。同时,货币基金将产生负偏离,一旦货币基金遭遇大额赎回,基金被迫卖出债券时,而基金公司自有资金无法弥补负偏离时,剩余投资者将面临负收益的局面。

  因此,为防止这一现象出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摊余成本法使用额度。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显示,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即假设一家基金公司管理规模共有1000亿,其中500亿货币基金,300亿股票基金,200亿债券基金,则风险准备金共有0.1X(1.5%X300+0.6%X200+0.3%X300)=0.72亿,风险准备金的200倍则是144亿,即该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500亿货币基金中只有144亿能够使用摊余成本发估值,其余资产都必须采用影子定价法,防止极端情况下货币基金偏离度太大从而损害剩余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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