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证监会发布《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拟在公募基金中推出养老目标基金这一新的基金品种。征求意见稿对养老目标基金应采取的基金形式、投资策略、投资比例及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任职门槛等要点做出详细规定。
业内关注基金经理
任职要求
相比今年5月份监管层曾向基金公司下发的《养老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初稿)》,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做了多项修改。
养老目标基金的产品形式由之前的“可以采用基金中基金形式或者普通基金形式”,改为“基金中基金形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运作”,基本将养老目标基金设定在公募FOF形式上。
在运作形式上,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养老目标基金采取定期开放的封闭运作期,投资者最短持有期限应当不短于1年。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任职门槛的修改则“一降一升”,基金公司取消了300亿以上资产规模门槛要求,基金经理任职资格则加上了在本公司担任5年以上基金经理或者具有5年以上的养老金、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
接受记者采访的基金公司人士普遍关注养老目标基金经理任职门槛。上海一位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称,养老目标基金规定基金经理需在本公司任职5年以上,这一要求较高,基金行业最近几年新增的基金经理很多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政策中提到的“或具备5年以上的养老金、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经验”也为实际执行时留了口子,不能满足条件的基金公司可考虑向保险公司等机构招聘人才。
另一位北京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也称,征求意见稿中对基金经理要求设定在本公司任职5年以上或与实际情况出现偏差,具有5年投资经验的股票或债券基金经理未必愿意在FOF中担任养老目标基金的基金经理。
业内对养老目标基金应定期开放运作也存在不同看法。“养老目标基金只采用定期开放的形式不利于基金持有人的流动性管理,若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经理投资能力不认可或临时更改资金用途,定期开放式的养老目标基金将不再满足投资者需求。”上述上海基金公司产品部总监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