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会具体到个券的选择上。即使是一些根本不符合公司自身投资标准的券种,如果客户要求买,也只能按照客户指令来操作。”该人士表示,“关键在于,在和机构客户签署合同时,并没有人能够知道机构具体会如何进行投资。”
记者了解到,几乎从委外定制基金诞生至今,基金通道化的现象就一直存在,甚至成为行业内普遍的现象,而这一方式也给基金公司自身增加了一定风险。“很有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因为机构客户的投资选择使得"踩雷"事件发生,这会让基金公司通过自身投研能力塑造出来的多年未有过违约记录的形象就此功亏一篑。业内不会知道这是机构客户的原因,只知道是某某公司买的债券"踩雷"了,基金公司有苦也说不出。”有业内人士表示。
监管已收紧
记者了解到,在近期发生的一起债券违约风险事件中,确实出现了因机构客户自主决定投资具体的个券,而导致基金产品面临风险。
在上述案例涉及的基金产品的基金合同中,提到了关于这只产品投资决策的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在上述程序中,并未提到会有除基金管理人内部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参与投资决策。而其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投资部门通过投资例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在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中,也未涉及第三方。
实际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是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之一;而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则是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017年3月17日,证监会发布的被业内称为委外定制基金新规的《机构监管情况通报》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基金管理人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独立进行投资决策,不得直接或变相使公募基金沦为特定委托人的通道,严禁通过聘请投资顾问或由其他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让渡投资决策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也在2017年3月24日表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谨慎勤勉,严禁公募基金通道化。
业内通常认为,机构客户对投资决策权的掌控形式,大多是指定某些具体的投资标的,并且经常在基金经理的投资操作中提出意见。如果是指定投资标的和提出投资操作意见,并不等于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有风控十分严格的基金公司表示,对待机构定制的产品,他们会定期与机构客户交流投资意向,分析市场环境等等,但最后的投资决策权还是在自己手中。不过,“公募基金通道化的现象业内仍然存在”,一位业内人士透露,很多公司旗下都有类似的情况,已成为业内灰色地带。实际上,若基金通道化的现象继续存在,未来可能发生更多因客户方干预投资而导致风险事件的案例。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