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母亲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男子纠集同伙敲诈该公司负责人五十万元。经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李某、赵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38岁,中专文化,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男,30岁,大专文化,是张某所在公司的员工。被告人赵某,男,24岁,中专文化,是张某所在公司的员工。
被告人张某的母亲于2016年6月购买了天津市某资产管理公司5万元的理财产品,张某怀疑是非法集资,遂于2016年7月,召集被告人李某和赵某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以欲拉横幅揭发违法行为、报警等方式相威胁,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50万元后离开现常后被害人报警,张某和李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三天后赵某被抓获归案。张某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该资产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
经审理,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