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机构。”适用的产品包括基金产品或相关服务两大类。
这也意味着,指引适用主体仅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和基金销售机构。由于大部分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基金直销占比较低,通常采用代销模式,银行、券商和第三方代销机构都在此规范范围内。
针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审慎调查、人员管理、保密、回访、投诉、自查、留痕、档案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均列明了指引细则。要求基金募集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自查。自查可以采取现场、非现场及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应当形成自查报告留存。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基协报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以及与投资者适当性相关的投诉情况和处理情况。
此外,中基协还出台了便于操作的指引文件,包括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机构、产品)、基金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个人、机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投资者类型及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风险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资者确认书、投资者转化表(专业转普通、普通转专业)等6个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