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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睿信荣达股权投资基金涉“七宗罪”被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2017-07-18 14:37  来源:华龙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华龙网

7月14日,吉林证监局发布公告,对吉林省睿信荣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证监会《关于开展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吉林证监局对睿信荣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合规运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七大问题:

一是该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具体投资运作的投资部经理王作循尚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是聘请了自然人李延志为致羚羊1号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顾问,并执行该产品的具体操作,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三是该公司官方网站公示的信息中,对一名从事具体投资业务的高管人员李宇的介绍中包含“使投资利润呈现出最大化的奇迹效应”、“其中操作最好的账户本金翻了近三倍”、“不仅为您保驾护航,更会让您的投资呈现出多元化的稳健增长”等片面宣传投资经理过往业绩的字样,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四是未自行也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睿信荣达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及羚羊1号私募投资基金两只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是未对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等适当性管理资料予以存档,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是未建立完善的投资业务控制制度,睿信荣达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口头商议,未保存相关书面或电子记录,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七是该公司虽建立了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制度,但实际工作中未有效执行相关要求,不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吉林证监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于2017年7月20日前达到如下要求:

一是告知并督促从事基金产品具体投资运作的相关负责人需尽快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在销售私募基金时,不得进行不适当宣传;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是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完善并有效执行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机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此外,吉林证监局还表示,睿信荣达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应当于2017年7月28日前,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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