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暴跌背后的预谋
大致在5月份,在一些财经微信自媒体账号上,都发布了一个公益授课的文章,文章中写道,作者是一个多年股龄的老股民,在股市积累了不菲的财富,但看到有些股民仍亏损,心有不安,决心免费授课,教股民炒股技术,赚得的钱一部分将用于公益事业。于是,部分股民按照文章中所留的联系方式,加了老师的微信,随后在所谓上期优秀学员师姐带进金股齐鸣等教室听课,一群名为高峰、钱诚、战神、启航、金财、郝婷的老师,每天9:00~20:00,轮流给大家上课。
上课两个月左右,老师们已经赢得学员的充分信任。在6月底老师们都说A股要大跌,让所有股友转战大牛市的港股,并提出必须同时开通A股和港股账户才能在教室里听课,拉了香港某家券商的客服进入QQ群给大家开户,在客服的指导下,大家足不出户就把港股账户开好了。开户后,老师提出按不同资金量成立战队,鼓励大家多投钱进入港股账户,没有报名的将全部清出直播室。同时老师利用所谓的私下特别辅导、送选股利器等招数诱导学员报更高资金量的战队。
随后在7月份,老师们极力诱导大家买入港股盛良物流。7月5日老师在教室讲技术理论,然后说拿个港股汇财金融投资来实盘验证技术,并事先告诉大家有30%的获利空间,现场通知大家买卖。神奇的是,汇财金融投资果然暴涨,几分钟之内上涨44%。见证了老师实力的学员们对此深信不疑,加大力度买入盛良物流。
在大家建仓后,盛良物流大跌,7月19日盘中闪跌60%。7月20日,盛良物流再跌21.59%。群被解散,老师们不知所终。学员们普遍损失50%左右,记者在一个不到20人的受害者群中粗略统计,11个学员的损失就已超过230万元。有学员估计,“这次收割的资金至少在几千万元,他们的直播群我们知道的就有七八个,每个教室平均有300人听课,起点是10万元,这个规模很吓人,我们有个群友就入了180万。”
盛良物流于2016年7月6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以每股0.35元的价格发行2亿新股。按照规定,上市一年后大股东股份解禁,也就是今年7月6日解禁,去年10月至今年5月中旬,该股一直围绕0.5元上下波动,但5月17日开始该股突然启动,一个月的时间从0.5元上涨到最高3.05元,涨幅高达510%。7月6日香港证监会指出盛良物流股权高度集中,该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有17名股东合共持有已发行股本19.39%,加上公司3名主要股东持有的74.56%股份,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额的93.95%。因此,该公司只有6.05%的股份由其他投资者持有。但盛良物流随后作出回应,指公众人士持股不少于25%,符合规定。然而之后的公告显示,盛良物流高管于7月18日高位套现200万股。
而心灰意冷的内地投资者,在将港股账户中的钱转移回内地时,又遭受了香港开户券商的又一轮拔毛:入金收1.5%,汇率进出差收4%,也就是说进100万,没任何操作,出来就得亏5.5万。更蹊跷的是,入金时不受外汇管制,没有每人5万美元/年的束缚,可以几百万的入金,还可以刷信用卡,有多名受害者表示,出金时是私人账户转给他们的钱。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同一批上课的老师,仅仅消失几天后,又重新以俞言、致远等名字,继续在各财经自媒体公众号上散播广告,继续招徕学员,开直播群,重复之前的套路。
如何辨别是不是骗子?
此事经我们在微信公众号曝光后,骗子的直播群虽然当天暂停,但很快再换直播教室,继续讲课,大规模的几个教室同时上课。
我们能为此做些什么?记者采访了一些业内人士以及法律界人士。
文章发出后,很多人在后台截来各种各样的图让我们辨别:这个做黄金的是不是骗子?那个做茶叶的是不是骗子?那个做艺术品的呢?说真的,这些问题没有办法回答。
能够让你一眼看出来的骗子,绝不是一个合格的骗子。比如在此次盛良物流事件中,这些所谓的老师潜伏期长达3个月,在此前的这3个月他们都没有骗,是做公益有爱心的股市高手,只有在他最后暴击的这一刻,才露出真面目。我现在还潜入这伙人后来开的直播群里听课,真的讲得很好,一些基本的技术分析,辅以人性的分析,极具蛊惑性的话语,如果我不是事先明了整个套路,哪怕最初我是带着怀疑、带着戒备来听课的,一段时间以后,我也会相信这些老师。有个投资者向我们求助,说已经把我们的文章全都发给他朋友看了,但他朋友还是执迷不悟,该怎么办?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告诉记者,股市诈骗的主要特征是:主动联系投资者,免费指导操作,提供内幕消息,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交流,经常炫耀获利。如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三项特征,可以基本判断为证券投资诈骗。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表示,中国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的内容,目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公司尚不足百家,所以,我们普通投资者更多的是遭遇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所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有关机构或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为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前,可要求查看对方取得的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等证照。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有关机构和个人,一经发现,证券监管部门将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盛良物流案中,一位损失惨重的投资者总结道:大家谨记一句话,无事献殷勤,非奸即盗,如果有不认识的人主动和你联系,有什么免费讲座、免费推荐的,一定一定要记得,他就是骗子。天下没有免费的东西,天上也不会掉馅饼,不论怎么关心你,他关心的永远是你口袋的钱;无论他现在帮你赚了多少,前面一定挖好了一个更大的陷阱等着你。他关心的不是你口袋的钱越来越多,而是你口袋的钱怎么到他口袋里去。
遇到骗子怎么办?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是骗你的人就在网络那头,你能听到他说话,听到他笑,看他重复着几个月前的套路,你恨得咬牙切齿,却什么也做不了。
当初做盛良物流这个局的那伙人,只是换了名字,又进行了新一轮的直播。几个教室同时上课,声音一模一样,讲的内容也一样。搞笑的是,为首的一个骗子新的身份叫俞言,有一次其他老师在吹捧他的时候,不小心说成了他以前的身份:钱诚老师。
这伙人最狡猾之处就是不会留下任何痕迹,讲课只有声音不露面,微信号都是买的,不收服务费,联系都是通过QQ或微信,接盘都是心甘情愿……
厉健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轻信“天上掉馅饼”“免费蛋糕”,如果怀疑遇到骗子,要保持冷静,尽量固定证据,比如电话交流录音、微信聊天截图、保留汇款凭证、设法约出来见面等。收集初步证据后,投资者可以报警或向证券监管机构举报。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这类诈骗盛行于网络,受害人分散各地,受骗金额大小不等,诈骗团伙分工明确、随时转移人员和财产,因此,监管部门异地查处和公安机关抓捕的难度很大,投资者最终挽回损失的可能性极小,关键还是理性投资,事先防范,远离股市诈骗。
刘国华建议,投资者因非法证券活动上当受骗后,应当向该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商或证监等部门投诉举报。如发现非法证券机构涉嫌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当地或该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损失,如一名投资者的受骗金额不够立案标准的,可联合举报。如相关投诉举报线索明确、具有可查性的,地方政府、工商、公安或证监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将依据各自职能对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可能适用法律有哪些?
刘国华表示,在盛良物流事件中,受骗者可以“编造虚假信息”起诉。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国华提醒投资者,要多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一夜暴富”的幻想,始终保持理性投资的心态,不要轻易相信所谓“股神”。
还有哪些主体需担责?
虽然说,事件的罪魁祸首是骗子,是直播室里的老师及其团伙,但单靠一方的力量显然不足以做成此事。
如推广平台。骗子再牛,也要借助平台来招徕客户,比如说在微博上投放广告,通过某些财经微信公众号发推广文章。骗子通过有偿广告进行推广,加微信、QQ好友等,那么这些平台有没有责任呢?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认为,平台应该担责。即使这些广告的内容是以公益、免费、分享等等为幌子,但公益不代表合法。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严格的监管,从事股票咨询一定要具有资质。平台在接这种广告的时候,需要审查相应的资质。
刘国华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网络经营者完全有义务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平台对付费广告应具有审查责任。
如券商。相比于直播室里那伙人的肆无忌惮,客观地说,涉事券商在报道发出后采取了一些行动,包括给客户群发短信提示风险,将高得夸张的出金汇率差调整至正常水平,近日陆续有受害者接到客服电话询问事情经过。但是,他们还可以做得更多,比如说严查事情真相,揪出其中的“内鬼”,甚至将收得过高的汇率差返还给客户……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目前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外,证监会未批准任何一家境内外机构开展为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业务。
刘国华表示,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内互联网公司的平台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参与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且证券投资账户及资金均在境外,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对境内投资者而言,投资外股、从事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黄金交易,将面临多方面的风险:
首先面临的是资金往来风险。进行上述投资必须购买外汇,将美元或港元、欧元等通过境内商业银行汇入境外券商的商业银行账户,这需要承担汇率风险,毕竟目前人民币升值趋势明显,同时还有电汇的手续费。这显然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资本项下外汇不允许自由流动的规定。同时,投资者若想收回投资也非常困难。一方面,海外银行很难直接把资金汇入内地个人银行账户;另一方面,国内结汇也面临层层审批,投资者想要大批汇款进出将非常困难。
其次,面临市场风险。这在任何一个资本市场都存在,海外市场风险也是比较高的,价格的波动区间更大。
第三,面临资金安全风险。海外金融机构大小不等,难免鱼龙混杂。香港、美国等地对小公司限制不多,因而风险比较大。小公司多以较低的佣金来吸引客户,对内地投资者有相当吸引力。香港曾经发生过多起小券商席卷客户资金的事,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最后,面临维权风险。内地和香港、美国等分属不同的法系,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存在很大差异。投资者与境外公司或个人发生纠纷,内地法院可能无法立案审理。投资者只能依据海外法律到海外打官司,难度和成本都非常高。因此,境内个人投资者很难有效利用海外法律保障及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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