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将至的信号越来越明确
三问ICO:算不算非法集资?
9月2日晚间,中国首家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宣布即日起暂停ICOCOIN充值与交易业务。这是自ICOINFO之后又一家平台主动关停业务。
这一天,ICOCOIN暴跌近36%,总流通市值在24小时内蒸发约244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6亿)。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消息是,一场本应于9月2日召开的区块链盛会据报道被有关部门叫停。
此前,证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多个监管部门提示风险。坊间传言,针对ICO的监管办法正在进一步制定当中。
ICO这种另类投资方式,似乎打开了一只潘多拉的盒子。从20万裂变成600万的暴富传说时至今日仍然不绝于耳。然而,26亿人民币规模背后,创新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ICO未来究竟将走向何方?
ICO究竟怎么玩的?
所谓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即首次代币发售,是区块链初创公司以发行数字加密货币为项目所进行的融资方式。通俗而言,ICO与IPO的意义类似,只不过发行ICO的公司融资的是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而非如人民币、美元等法定货币。
通常来讲,ICO项目通常有两种方式进行融资,一种是给投资者ICO项目所创建的代币,而这种代币随后可以在公开平台上进行交易,如同股价波动一样,投资者可以赚得代币价格波动的收益,这一种是当下ICO项目投资最常见的方式。而另一种方式则是投资者得到债权,就像购买P2P一样,融资方与投资者约定好期限与收益。
“ICO融资时的价格都很低,每个代币往往折合人民币只需要几角,就算是监管压力最近频频出现导致一些代币的价格出现下跌,但也没有低于原来发行价的。”一位投资ICO的玩家表示,在她看来,就算是再不靠谱的ICO项目也能有收益,“现在就是在博傻阶段。”
是不是非法集资?
无数个一夜暴富的新闻之后,ICO究竟是不是非法集资的讨论日益盛行:ICO融的“资金”身份并不明晰的比特币等所谓的数字货币,然而其投资玩法却又并不符合我国几乎所有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实际上,从当下监管层针对ICO的风险提示中,也并不难看出将ICO定义为非法集资的倾向。上周三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以ICO名义吸收投资相关风险的提示》中便指出,部分机构以ICO为名义从事融资活动,相关金融活动未获得任何许可,其中涉嫌诈骗、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
更有法律业界人士撰文指出,ICO一度被认为巧妙地规避了《证券法》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相关内容,ICO仅仅是穿了合法的马甲,其本质就是变相非法集资。除此,即使ICO可以摆脱非法集资的嫌疑,但也涉及明显的合同诈骗。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陈云峰公开表示,2013年12月3号央行联合四部委发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明确界定它不是货币,尤其不是法币,不具备有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而在8月24号国务院又发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5条第二款就提到了以发行虚拟货币为名义筹集资金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国家许可和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启动行政调查。”在陈云峰看来,这是对ICO行政监管的明确信号。
如何监管ICO?
从当前的法律角度来讲,越来越多的法律业界人士倾向于将ICO定义为非法集资。而来自业内的人士对于ICO乱象的声音越来越大:正如当年野蛮发展的P2P一样,ICO市场骗子横行,抄袭代码、虚假消息,甚至发行方连公司实体都没有……如此鱼目混杂的ICO市场,究竟是否要取缔还是要监管呢?
此前,曾有报道称监管或将对ICO市场进行“一刀切”,但随即该传言便被监管层否认。不过,也有知情人士指出,目前所有的传统监管思路都对这个新生事物束手无策,或者超单个部门职权范围,所以监管对ICO市场究竟如何监管仍未可知。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ICO的监管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即便中国全面取缔ICO,资金也有可能通过各种渠道流向海外的ICO市场。且以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来融资,这在央行着力推行数字货币研究、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当下,有着不小的创新意义。
OKCoin币行副总裁田颖也表示,随着机制越来越完善,ICO对于高新技术公司是融资的好机会;想做事情的公司通过ICO融资,也会让这个市场获得认可。
实际上,美国已经将ICO纳入证券范畴,要符合联邦证券法律的要求,其中包括ICO和数字代币发售行为。在上周五,美国金融委员会成立了一个由金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专门颁发证书和评估潜在的优质ICO项目,该独立机构已被任命为ICO认证委员会或ICC。
而在中国,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曾建议,ICO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ICO融资计划管理,引入VC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同时,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并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开展ICO“监管沙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