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规则的关键点包括:
1、《停复牌指引》总的修订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主要思路是以贯彻分阶段披露为核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类型和影响的不同做出差异化安排。
2、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是这次《停复牌指引》修订的重点,指引对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订。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
3、本次《停复牌指引》的修订还对其他三类重大事项也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
4、对于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本次《停复牌指引》修订也作了相关规定,其中,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
5、这次修订中,《停复牌指引》对交易所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具体包括业务办理、适中事后监管、极端异常情况下暂停办理停复牌、强化信息公开等方面。
剑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近年来,沪深交易所持续规范上市公司停复牌行为,健全规则、强化监管、鼓励引导多措并举,减少交易阻力,保护投资者交易权。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上市公司“随意停”“任意停”“长期停”等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其中,最近一段时间,沪市停牌公司已减少到日均10家左右,占全部沪市公司家数约0.7%;深市停牌公司数量占比从2016年的9%左右下降至目前的1.4%左右,停牌时间超过3个月的公司家数从备忘录发布前的68家下降至目前的14家。
但客观来讲,还有一些难点问题尚待解决,特别是近年来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重组)相关的停复牌事项次数较多、时间较长,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而本次停复牌指引的修订则是在在制度上做出针对性的考虑和安排。总的方向是减少停牌情形,缩短停牌时限,强化分阶段披露要求,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停复牌责任,同时兼顾市场交易的实际需求。主要思路是以贯彻分阶段披露为核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类型和影响的不同做出差异化安排。
上交所表示,这次修订《停复牌指引》具体体现为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审慎停牌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审慎办理停复牌业务,符合规定事由方可申请停牌,还应当合理确定停牌时点和时长,尽可能压缩停牌时间,不得随意停牌、无故停牌或者拖延复牌时间。二是分阶段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动态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尽量以信息披露代替、减少停牌情形及缩短停牌时间,原则上应当通过分阶段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随意停牌。三是不得以停牌代替相关各方保密义务原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交易各方,以及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因消息泄漏而过早停牌,导致停牌时间超过指引规定期限的,不予延期复牌。
深交所表示,本次起草《停复牌指引》,在总结前期监管实践的基础上,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坚持“以不停牌为原则、停牌为例外,以短期停牌为原则、长期停牌为例外,以间断性停牌为原则、连续性停牌为例外”,引导上市公司审慎行使停牌权利,确保停复牌功能有效发挥。
对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进行4个方面修订 ▲▲▲
规范重大资产重组停复牌行为是这次《停复牌指引》修订的重点,指引对重组停复牌事项主要进行了4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减少重组停牌情形,缩短重组停牌期限。为兼顾重大资产重组的锁价需求和投资者的交易权利,仅允许以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组申请停牌,且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公司披露预案或者草案后,交易所审核及公司回复期间,原则上也不再停牌。
二是要求停牌期限届满披露预案。为提高重组磋商效率,明确投资者预期,避免上市公司滥用停牌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停牌期限届满前披露重组预案并申请复牌,未能按期披露重组预案的,应当终止筹划重组并申请复牌。
三是明确停牌申请的时间窗口及披露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组申请停牌的,应当在停牌时即披露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及对手方。拟申请停牌的,应当在首次披露有关事项时立即申请停牌;上市公司在不停牌的情况下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的,在披露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前不得披露与本次重组有关的信息。
四是对于确有必要停牌的事项,留有一定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涉及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国家军工秘密等事项,对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细化上市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申请停牌事项 ▲▲▲
为减少停牌随意性、防范滥用停牌情形的发生,结合实践情况,《停复牌指引》对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具体来说,主要有3类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确需停牌的,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二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三是上市公司风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停牌。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的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明确上市公司停复牌责任要求 ▲▲▲
停复牌制度是否能执行到位、执行效果如何,需要市场参与各方的支持。这次规则修订中,强化了相关各方的勤勉尽责义务,主要目标就是要继续引导、鼓励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停牌、少停牌,确有必要的,也尽量缩短停牌时间。
在具体的安排上,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上市公司董事长签署停复牌相关申请材料,承担主要决策责任;
二是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应当充分讨论、审慎决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交易对方,作为筹划事项的主要参与方,应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保密和信息披露工作;
三是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客观公正的发表各项意见。
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上市公司交易所可以强制复牌
这次修订中,《停复牌指引》还对交易所应当承担的监管职能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具体来讲,主要包括4项内容:
一是业务办理。沪深交易所依据本指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请予以办理,停牌申请不符合规定事由或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拒绝办理。
二是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停复牌事由不符合实际情况和规定的,事中可以要求公司复牌;公司未申请复牌的,可以强制复牌。
三是极端异常情况下暂停办理停复牌。证券市场交易出现极端异常情况的,交易所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市场实际情况,暂停办理上市公司停牌申请。
四是强化信息公开。指引规定了停复牌公示制度,公司股票累计停牌时间过长或停牌过于频繁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停复牌情况进行公示。
停复牌新旧规定对比 ▲▲▲
以上交所为例,本次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与2016年公布的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具体细则对比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