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基金 / 公募 私募 / 理财 / 信托 / 排行 > 对双创债的业务方式进行创新

对双创债的业务方式进行创新

2017-05-04 08:54  来源:未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未知

 债券品种的创新也成为了国家扶持“双创(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发展的重要路径。

  4月底,证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对双创债的发行规则、适用范围、监管要素等品种框架进行初步搭建。

  按照《意见》规定,双创债试点阶段将同时面向双创公司和创投机构。在可能成为发行人的双创公司债上,有业内人士认为当下严格的监管口径,将让该政策大概率向《意见》提出“重点支持”的创新园区公司和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倾斜,同时监管层也将对以双创债为名义的套利发债现象进行防范。

  而另一方面,已有部分创投机构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其对双创债的政策进行了先期筹备,并有计划成为首批发行人。

  不过据记者获悉,当前私募机构对于包括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在内的双创企业股权投资仍较为谨慎,对纯粹的双创公司债投资也持观望态度。与之相反,带有股债结合结构特点的品种则受到了较多机构的关注。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转股条款进行的制度安排,也被视为监管层为“双创债”走向股债混合结构留下了制度空间。

  部分私募启动筹备

  经过长达近一年的座谈推广,服务于创新创业生态的债券品种“双创债”终于正式启动了意见征求程序。

  在双创债的适用范围上,创投机构与双创公司都被纳入其中。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此前部分大型创投机构已在就此事进行了不少于半年的沟通筹备。

  “我们之前一直在跟监管层沟通发行双创债融资,当时确认是给私募机构开口子的,如今这个口子进一步细化到创业投资类企业上。”一家因私募新政而未能实现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负责人表示。“我们也综合分析了我们的需求,需要在这个上面融资。”

  根据《意见》规定,创投机构发行双创债的募集资金“应专项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创业公司的股权”;这也意味着,创投机构可以发债募资来进行股权投资。

  “这种投向要求其实相当于利用自有资金去做投资了。”上述私募机构负责人认为。

  “这种债的可能期限会比较长,否则不适合来进行权益类投资。”北京一家私募机构投资经理表示,“重点还是看债券的增信和结构,而且发债的私募机构也要自己去做流动性管理,因为也可能涉及短配长投的错配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要对注册地、经营地位于“双创类”示范区域、创新类园区的企业以及纳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公司“重点支持”。

  “考虑到监管趋严的大背景,最先发出来的肯定是重点支持类的。”中信证券一位债券承销经理表示,“因为园区企业、创新层公司本身就能覆盖不少发行人标的,范围以外的可能也不会在一些券商的考虑范围。”

  而在挂牌私募机构从严监管的情况下,这一红利亦可能促使更多私募机构试图通过改变注册地、入主双创类园区来获得这一政策红利支持。

  “双创债对私募机构来说是一个加杠杆的机会,可能会有不少公司为了成为发行人而改变注册地。”上述投资经理认为,“不过现在一些园区也对私募类机构强化了审查,特别是一些线下财富公司的理财问题暴露出来,不少园区对有问题的公司是不让入驻。”

  股债结合的未来?

  有别于私募机构的跃跃欲试,更多业内人士对双创型公司能否成为发行人采取观望态度。

  “从风险结构上来说,双创企业一般都更适合股权融资,发债是否会受到市场认可,其实并不好说。”上述投资经理指出,“因为双创企业充满了不稳定性,而债券发行人通常都需要稳定的业绩、流水,因为债券本质上是对发行人偿付能力的考验。”

  当中最大的问题是,双创公司中较多属于互联网、文化一类的轻资产公司,其正常的业绩指标、资产情况通常不太容易采用债券方式进行融资。换而言之,双创公司往往缺乏足值的资产来获取债券市场上信用支持。

  不过,《通知》也提出,要对双创债的业务方式进行创新。例如可以拓宽抵押、质押品范围,研究以“发行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为双创债抵押品的可能性。

  “目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领域短期内在债券发行中发挥作用是不太容易的,主要是因为其中质量残次不齐,市场也缺乏辨识能力。”上述债承经理表示。“用这些东西做足值发债,买方也未必认可。”

  而部分私募机构人士表示,其在关注双创债存在股债结合模式发行的可能;例如发行人在双创债中内含了一定的股权或期权,而偏股类的融资模式也更适合双创型公司。

  “股债相结合其实更符合当下的风险偏好,像我们之前一直在关注私募EB(可交换债)模在新三板市场的适用性。”北京一家大型私募机构总经理助理表示,“如果双创债未来演化成双创企业的一种股债结合的融资工具,相信不少投资机构会感兴趣。”

  这一期待或许也和监管层的鼓励方向不谋而合——《通知》也为股债结合型的双创债预留了制度空间。其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公司债,可以附可转换成股份的条款;而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公司债转股时,甚至可豁免股份登记及转换费用。


标签

阅读了该文章的用户还阅读了

热门关键词

为您推荐

行情
概念
新股
研报
涨停
要闻
产业
国内
国际
专题
美股
港股
外汇
期货
黄金
公募
私募
理财
信托
排行
融资
创业
动态
观点
保险
汽车
房产
P2P
投稿专栏
课堂
热点
视频
战略

栏目导航

股市行情
股票
学股
名家
财经
区块链
网站地图

财经365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经365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鲁ICP备17012268号-3 Copyright 财经36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复制必究 Copyright © 2017股票入门基础知识财经365版权所有 证券投资咨询许可证号为:ZX0036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