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消息 7月11日,青海证监局公布对青海铸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铸贝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青海证监局发现铸贝资产的1只私募基金青海铸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合伙协议、无托管协议中没有明确、具体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青海证监局指出,铸贝资产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免责声明:本网站所有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