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伴随着私募机构的监管升级,与此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在加速完善。中基协在日前的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听取了有关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下称资产配置管理人)有关事项的报告。这一进度意味着资产配置成为私募机构分类登记选项之一的日子正在加速临近。
按照现行私募登记安排,私募机构的投资运作必须专注于自身所属类型;而资产配置类私募出炉的意义,则在于其可跨越多种底层资产,促进私募市场品种的丰富化。上述会议亦透露,待资产配置管理人实施细节明确后,有望尽快对外发布登记备案要求。除资产配置类型外,不排除监管层还将酝酿私募母基金管理人等更多私募机构的分类选项,而这预示着传统的“证券、股权”二元化私募分类登记时代即将成为过去。
私募机构的“资产配置管理人”分类或正呼之欲出。中基协的上述会议提出,“对具有跨不同投资类型资产配置需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机构,研究增设‘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类型及相应的私募基金类型,待有关实施细节明确后,尽快对外发布相关登记备案要求。”
“去年关于增设资产配置管理人的方案已经在深入酝酿了,而且协会也与证监会、行业机构沟通过许多次。”一家投资经理透露。获悉,资产配置管理人类型的确立,能够起到两方面作用,首先是实现该类私募机构对全市场品种的覆盖。
在现行制度下,私募机构分类登记主要体现为针对场内品种的证券类私募和针对场外资产的股权类私募,而在去年4月份私募登记系统升级后,某一类型私募管理人需对其所属业务进行“专营”,而不得发起其他类型产品。但在资产配置类型下,全市场的投资品种均有可能被其覆盖。
资产配置重在‘配置’而不是在‘交易’,注重风险的分散性,它的风险收益曲线比单一类型更平滑,所以配置到不同的领域将是其主要策略。其次,资产配置管理人类型的确立能引导渠道机构成为受托人,进而强化销售机构的受托责任。
第三方财富时代导致渠道机构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起到非常大的作用,但如果仅是代销关系,那么产品出问题后的法律责任归属将没有那么清晰。相反如果能赋予渠道机构资产配置管理人的身份,那么这些渠道既能通过管理人的身份强化自身形象,也可以将代销内化为受托管理,强化渠道机构的受托职责。
资产配置管理人并不是监管层丰富私募产品条线的终点。监管层亦曾对母基金、房地产等不同领域的私募管理类型进行研究探讨。有业内人士认为,私募母基金成为一类管理人类型的可行性相对较高。
除了资产配置外,还有更多类型的私募机构有待研究,比如艺术品、商品、不动产或者母基金等。目前来看私募母基金成为专门一类管理人的可能性是较高的。事实上,私募母基金早前就已被不少第三方财富销售机构所尝试,而不少母基金机构也与中基协建立了沟通机制;同时,不少地方政府发起产业引导基金时,也往往采用私募母基金这一形态。不过截至目前,私募母基金尚未在私募备案系统中成为一种管理人类型。
目前母基金的登记备案大多是体现在股权投资中的,因为在三类股东的问题下,不少股权子基金体现为公司型或合伙型私募,所以形式上也可以认为是股权私募。无论在投资目标上还是在底层资产、风险管理等方面,私募母基金和股权基金仍是有区别的。另外目前的备案形式也限制了一二级市场基金同时投资的问题,所以设立母基金管理人也有着行业内在需要。而在诸多可能出现的管理人类型中,还能否为融资类私募留口也被市场所关注。
在资产管理行业“回归本源”的大方向下,监管层再为融资类私募专门“开口”的可能性极小。不排除新的类型可能会指向艺术品、商品还有不动产,但是这个都是权益型投资,强调的是主动管理能力,即便有些资产缺乏公允定价,但仍然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反映净值,而不能再像过去一样按照预期收益率来兑付收益了。因此即便是开辟了新的管理人类型,但投向非标债权的融资类私募大概率仍将受到监管层的遏制。
随着私募机构类型的增多,现行的证券、股权二分法的私募分类登记机制也将逐渐成为过去。之前的私募专营是规范行业乱象的初始形态,在行业规范后,为私募产品类型的丰富化创造制度条件,既是尊重自律监管规律、满足市场化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产品类型规范化管理的要求。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