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述两份相差甚远的财务数据,田一中向记者回应称,中外建基金向投资者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中,所涉及的中外建北分的财务数据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数据完全一致。至于为什么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不一致,建议找中外建北分了解情况。而记者致电中外建北分市场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中外建基金相关事宜,主要由总经理负责。记者多次致电致信中外建北分总经理祝志强,截至发稿,对方一直未予回应。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外建北分的登记机关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对于企业年度报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工作人员表示,财务数据是由企业自行登记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负责。
“有些企业出于纳税方面考虑或因其他原因,会把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报少。”柯荆民向记者表示,基金管理人中外建基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本身存在关联关系,尽调发生不规范问题的可能性也很大。
偿还主体引争议
“我们投资了中外建系列基金的一期和三期,共计3200万元,目前产品全部违约,基金公司、融资方和担保方做出的还款承诺均未兑现。”刘姓投资者表示,2017年11月17日,中外建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其出示了一份“授权书”,表示同意并授权中外建北分签署信诺一期的《还款承诺书》。
承诺书称,鉴于用款的北京分公司无法按时偿还投资本金及相应收益,为此,中外建基金、中外建北分和中外建城开共同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一半本金和收益;2018年3月15日之前,偿还另一半本金和收益。并提出如再逾期不还,按日万分之八承担违约金。对于该承诺,投资人表示,公司各方至今一分未还。
柯荆民指出,作为基金担保人,中外建城开应为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外建城开在与中外建基金签署的《担保函》中承诺,中外建城开为该笔信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支付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信托贷款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尽调报告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5年,中外建城开总资产分别为65578.10万元、106189.67万元、122419.54万元,总负债分别为48272.90万元、80364.02万元、85371.57万元。报告指出,根据测算剩余担保能力56369.94万元,中外建城开足够为融资方提供有效担保。不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16年度,中外建城开资产总额为11284.1万元,负债总额1361.8万元,净利润和营业收入均为0。投资人认为,经查账面亏损,中外建城开根本没有担保能力。
对于上述《还款承诺书》和《担保函》,柯荆民认为,协议合法有效,但投资关系就变成了借贷关系。从借贷法律关系来看,谁借款谁偿还,中外建北分作为用款方,本应由中外建北分偿还。但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中外建北分无力清偿的债务依法应由中外建总公司主体承担。
“基金公司发行基金到分公司用款未经总公司审批。直至2017年年底,审计和监察部门进入中外建北分调查时,总公司才知晓此事。”中外建总公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工商注册的角度,中外建北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但他肯定有还钱的资格。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都签署了合作协议,投资人应该根据合约来追讨。
公开资料显示,中外建成立于1992年。1999年,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子公司。2010年,经改制后属于民营企业。尽调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中外建总公司资产总额为38.63亿元,负债29.42亿元,净资产9.21亿元,营业收入51.84亿元,净利润0.87亿元。
对于总公司的最新财务状况,中外建总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中外建总公司财务数据为负。公司股东收购了这家国企之后,持续为中外建以前的国企身份时期遗留的问题买单,并承担了公司很多债务。
据中外建基金知情人士透露,近日,中外建基金已经向融资方中外建北分、担保方中外建城开、中外建总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融资方履行还款义务,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义务。获取更多财经资讯,请随时关注财经365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