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正以每年接近GDP增速两倍的增长率在成长。很多企业主和家庭开始从“创富”阶段过渡到“守富”及“传富”阶段。
他们中有超过60%具有企业主背景,这些创富人群绝大多数已超过50岁。企业的接班人问题、创富一代自身的身体和婚姻状况对企业未来走向的影响、财富的保值增值与分配;二代的婚姻风险、人身意外风险乃至接班、转型与发展问题;更远到三代的身心健康、教育、家族精神传承等。如何稳妥有效地“传富”,正成为其焦虑的并迫切需要找出答案的问题。
剩下超过三分之一的高净值人群中则有一半是“金领”,虽然他们的收入来源与家庭/家族结构相对简单很多,但这些人很多有境外学习或工作背景,乃至拥有境外居民身份,对于投资与税收问题越来越敏感,从一个长远的眼光,无论出自资产有序传承、子女育成、赡养长辈、养老保障、消费规划等角度,这群人也正积极寻求财富的有效节税与合理分配的解决方案。
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往往是线条丰富、结构复杂、极具个体化的解决方案。在这些方案之中,必定出现的部分是保险规划乃至保险金信托的安排。中国市场的保险金信托是随着家族信托的兴起而产生的。
保险金信托成为很多中国高净值客户试水建立完整家族信托的“敲门砖”,不是没有原因的。
首先,保险+信托,比较简单又有效地解决了“三权分立”问题。家族资产的所有权本来就是似是而非的,创富一代与兄弟姐妹乃至父母间的资产本身是很难分割的,这种模糊的心理和情感认定,很难经受住时间和家族不断扩大的挑战;在管理权方面,不仅涉及家族的资产由谁打理的问题,也涉及要传承的资产是否与负债分割,不仅在意愿分配的时候存在,且在实施的时候还有与当初期望同等的价值。所以,部分指定的资产由专业的第三方打理,不失为一个稳妥的方式。而保险+信托的方式,也体现了在相当长的时间(即国内家族信托与资产管理尚未达到国际水准的较长阶段),事实上由独立的两家金融机构进行履约承诺与互相“监管”的事实。在受益权方面,保险金信托更体现了其直接、长期、明确,并且不受继承权公证拖累的有效性。
其次,保险金信托的“门槛”通常要低于家族信托,同时具备高杠杆性。相比较动辄几千万元现金外加一定手续费的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通常折合年保费甚至不足百万元就可设立,通过每年不断地投入而增长,同时,一些终身寿险或定期寿险也达到了数倍乃至数十倍的保障杠杆。
第三,保险金信托本身的私密性和便捷性,令身故保险金或生存金的安排能更贴近投保人的意愿,并无需提前(保险理赔未发生之前、信托资产未分配之前)公布或公证,其安排的更改也相对更私密与高效。近年来随着一些著名遗产纠纷官司被八卦新闻传播,国人们也逐渐清楚地认识到遗嘱公证是不等于继承权公证的,所以复杂关系下仅凭遗嘱就顺利传富或分配遗产的情况很少见。而基于《信托法》保护的保险金信托,则避免了继承权公证的繁杂手续乃至遗产披露的手续。这种安排更适合对家族信托有概念无实践的高净值人群。
最后,虽然保险金信托的资产是非常简单的(仅涉及与保险给付有关的现金资产,不涉及任何股权、房产、收藏等复杂的家庭或企业资产),但其分配与传承的原则和思考路径与家族信托并无二致。都涉及到分配给谁、何时分配、分配条件与金额等。通过这种长期规划与指定受益人,解决了很多现实中面临的问题,如:
1、在复杂的婚姻与子女状况中分别指定身前、身后的分配份额与条件;
2、激励二代努力学习与上进(根据考取的学校及获得的成绩,分配不同金额的教育金);
3、创造二代们追寻梦想、试错的机会(若干次的创业金);
4、为二代的婚姻风险提供事先的有条件的隔离与分配;
5、通过不同的分配方式对三代的价值观与行为进行引导与约束,使家族精神得以延续;
6、通过约定方式、方法与标准,实现回馈相邻或持续进行“心有余、力足够、时不足”的公益项目。
高净值人群在思考并设立保险金信托过程中,通常获得的两个最大的受益将是:
其一,保险保障是一个家庭保障的基石。尽管有些保险是不可能进保险金信托的(如重疾保险),但对保险金信托的梳理,也是对家庭保障结构的梳理与巩固。没有妥善进行企业与家庭资产隔离、尚未完美处理婚姻风险带来的资产风险,从富贵到贫民可能只是一纸通知书的距离;
其二,当你真正开始思考传承问题的时候,也是你真正面对家庭的责任、家族的发展、对下一代的期望乃至社会责任,而检视丰富内心世界的时候。
没有妥善进行企业与家庭资产隔离、尚未完美处理婚姻风险带来的资产风险,从富贵到贫民可能只是一纸通知书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