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改革措施,以及社会财富的不断积累、人们更高的精神文化需求,都给了信托公司通过发挥制度优势、回归信托本源来做大做强信托业的历史机遇。信托公司要牢牢把握这一机遇,专注于信托、专业于信托、专长于信托。
近期先后下发的6号文、46号文,引发广泛热议和解读。文件下发,意味着银行监管加强,金融去杠杆延续。通道规模增长或临瓶颈,虽然新规刚出,但是影响似乎已在显现。一起来看看吧!
以前信托被做为部分机构加杠杆的工具,现在都在降杠杆,信托的业务肯定要受到影响,这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华北地区信托经理称,“调整是早晚的事,终于来了。”
6号文中,直接与信托相关的条文包括:“重点关注地产信托业务增量较大、占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创新风险防控手段,发挥好信托业保障基金作用”。
因为现在房地产资金需求较大,信托报酬率较高,信托参与还是比较积极,不过当前监管趋严,各地纷纷加码限购政策可能对该类业务带来潜在风险,因此“不排除未来会有一些窗口指导。
信保基金如何成为创新风控手段?此前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称,“就像央行定向降准一样,保障基金也可以定向降费。比如一定时期通道业务做得太多了,都反映说是害群之马,那我们就可以采取监管措施,把通道业务的费率向上调整。”
6号文中与信托相关的其它内容还包括,“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严禁接受地方政府担保兜底”及“新开展的同业投资业务不得进行多层嵌套”等。
需要说明,融资平台类业务作为信托公司的重点业务领域之一,目前正面临地方债的挤出。近段时间仍有中型信托公司融资平台信托产品提前结束。该司人士解释称,近期财政部、银监会查兜底函比较多,同时政府部门对于资金价格要求较严苛。
如果说6号文只是涉及同业业务,那46号文则对信托同业业务进行了极为细致的规定。如“监管套利”方面,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是否存在通过借助信托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等模式,规避资本充足指标等。
“空转套利”方面,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买信托等现象;“关联套利”方面,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等。
虽然46号文中涉及的“套利”规模不太好估计,但是相应的操作违规肯定存在,如在一季度末MPA考核时,银行通过信托出表的需求就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