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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号文”令信托通道业务直接承压

2017-05-11 17:07  来源:互联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互联网

  总体来看,监管的根本要求是要明确风险责任主体,强化风险监管,严查套利,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结合央行正在牵头制定的资管业务统一监管办法,对于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排查和监管,可能也有助于确立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的标准,有利于制定更加妥当、合理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监管办法。

  可以预见,通过银登中心实现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将会增多,原来违反监管政策导向的路径将被严禁,在监管引导下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会受到重视和强化。“46号文”将同业之间的业务规则大为细化,规则明确之后将对机构长远业务发展构成实质性利好。

  近期“46号文”下发至各大银行。“46号文”主要针对同业投资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存在的杠杆高、套利多等问题,银监会将以银行业自查与监管抽查结合的方式进行大力整顿。

  短期来讲,信托通道业务将受较大打击,甚至可以预见通道业务量的急剧下降,“46号文”令信托通道业务直接承压,银行将缺乏动力与信托开展纯粹的事务管理类通道业务。

  三套利专项整治是新银监领导层的监管新动作,新政反映出监管导向:1.监管加强;2.逼虚回实;3.风险早干预。对信托业影响不小,总体影响偏正面。不同业务,不同信托公司影响有大有小,有总体正向,有总体负向。

  通道业务受到较大冲击在所难免,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也将受到波及。信托固有资金除小部分用于接风险项目外,其余资金中的大部分主要投向政府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产品。而债市目前风险高企,质押式回购等盈利模式跟本次监管利剑所向正好撞了个正着,债券类投资在此次‘风暴’中势必受到很大冲击。

  “46号文”在规避监管指标套利中,特别提出规避信用风险指标套利行为,明确提及“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以及“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情况”都属套利行为。

  规避资本充足指标提及“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的行为将同时被严禁,这对于某些类型的财产权信托会造成一定影响,但此类业务在银信合作业务中占比并不高。此外,“46号文”明确指出“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同样违规,实际上要求通道业务要真正通道化,要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不能使风险承担主体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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