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信基金股权转让被迫终止,但国盛金控也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表示决定终止筹划本次资产购买事项。
日前,国盛证券在转让将信基金股权被否之前,刚刚失去竞购国联安基金的机会。国盛证券其转让江信基金30%股权,却因为受让方中江信托不符合股东资格而夭折。引起关注!
昨日,国盛金控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收到江信基金转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鉴于受让方中江信托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江信基金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股东变更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
此次中江信托不符合受让方规定,或与其曾遇处罚有关。据记者查询《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发现,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及变更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合计出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股东,或者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的,中国证监会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
国盛证券持有江信基金3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符合“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这也意味着江信基金30%股权变更需要“比照本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规定进行审查”。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中,第七条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备……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银监会于2015年9月份对中江信托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案由是违规将管理的多个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且单个信托计划的实际投资人突破规定人数限制;违规向公司股东发放信托贷款且涉及资金挪用;违规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项目。
3月31日,国盛金控发布公告称,因全资子公司国盛证券未能取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安基金)股权转让竞价交易之意向受让方资格,现决定终止参与国联安基金51%股权转让竞价交易。
在国联安基金股权交易竞标中,拟出售国联安基金51%股权的国泰君安认为,国盛证券相对控股了江信基金,若继续控股国联安基金51%股权,不符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国盛证券对此表示“不服”,称国盛金控及国盛证券不能接受转让方关于国盛证券不具有国联安基金股东资格的理由,认为自己只持有江信基金30%的股权,不构成控股,且正在进行股权转让,可能会全部清空江信基金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