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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开展慈善公益活动需求越来越旺盛

2017-05-16 15:20  来源:互联网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互联网

  慈善信托利国利民,应抓住《慈善法》以及配套文件陆续出台的良好机会,抓紧研究制定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政策,解决慈善信托实践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以此调动慈善信托委托人、受托人的积极性,推进慈善信托规范、有序发展。

  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均扮演了十分关键的角色。税收优惠的制度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慈善信托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逐步提高,民众慈善意识不断加强,对于以慈善信托形式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的需求将越来越旺盛。因此,研究出台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一定必要性。

  从国外慈善信托的发展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均不同程度地利用税收的杠杆效应来引导社会力量推动慈善事业更快、更好发展,在慈善信托设立、运作等环节均实行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慈善信托活动起步较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配套完全。《慈善法》中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虽然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依法备案的慈善信托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慈善信托具体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哪些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除依法备案以外享受税收优惠还得满足哪些条件、具体业务实践中应如何操作等关键事项尚待落实。具体实践中,无论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均不能直接为受托人开具可以抵税的捐赠票据。

  以部分信托公司实践为例,为满足委托人的税收优惠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必须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利用其可开具捐赠票据的功能进行操作,从而解决委托人慈善信托财产的税前抵扣等问题。因此,信托关系之外额外嫁接了捐赠或者项目执行等环节,增加了成本、拉长了链条,并且可能引发慈善组织是否能够以捐赠的财产设立慈善信托等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建议如下:一是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充分履行受托人职责,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总结已有实践经验,探索创新业务模式,以期解决目前面临的税收问题;二是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作为开展慈善活动的两种主流模式,考虑到《慈善法》中对于慈善捐赠活动中的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已明确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未来制定慈善信托相关优惠政策时充分参照和对标,以期进一步释放慈善信托的发展潜力;三是加强统筹规划,对于以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商品货物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所涉及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问题进行一揽子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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