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到目前,“走出去”和“走下去”,给央企带来的是更多的尴尬。
曾经被寄予厚望的海外投资,不同口径的说法给出的较一致的答案是,70%处于亏损状态。自去年下半年收缩海外投资步伐后,央企开始侧重于地方投资。2011年,国资委先后与天津、山东、广东、新疆等十多个省市实施了战略合作,推动中央企业与地方经济的对接。据不完全统计,已有十多个省率领庞大的企业代表团与中央企业签下了超过6万亿的合作协议。今年以来,这种势头有增无减。然而,有媒体统计,央企现有总资产27万亿,净资产10.5万亿,去年净利润不到1万亿。剔除息税后的总资产回报率约3.2%,还不如银行1年期基准存款率3.5%高。这实在令人难堪。
更权威的官方数据显示,去年前11个月央企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2.6%、净利润同比增长3.6%,增速较2010年同期分别下降了12.1和46.5个百分点。
对央企投资的担忧,主管部门不是没有察觉。近日,国资委发布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这是国资委首次对央企“小金库”和特殊资金的管理提出规范要求。
此前,有央企人士透露,近期已经收到国资委下发的紧急通知,要求央企尽快清理风险点,加强投资管理,对现有投资项目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对能尽快达产达效的项目,要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资金供应,加快工程进度,争取尽快投入运行;而对短期无效益、前景不明朗的项目要停建或者暂缓一批。对新增项目,要审慎把握管理新规和紧急通知,都表明了央企主管部门的担忧。一种担忧,是央企投资的低效率抬升了债务风险水平。另一种担忧,是央企投资过程出现的“法人腐败”。由于法律上存在空白点和模糊性,这种腐败无法追溯,甚至难以定义是否属于腐败,致使许多投资行为获得了法外特权。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被曝出的“高利贷门”,就是其中一例。四川达州民营金鑫房地产公司因无法还债,被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企业接管,接管时公司3位原股东称均未签名。针对“高利贷门”,四川中石化回应:有关政府部门已经给出定论,金鑫房产的变更是原股东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和掠夺,更没有什么放贷黑幕,借款系投资分利。对此,金鑫房产原股东刘明的律师蒲杰再度回击,认为对四川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贷、四川中石化投资处负责人与四川中石化主要领导是否有亲属关系等敏感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无论“高利贷门”尚有多少内情,这些内情是否与事件本身的定性有直接关联,仅凭央企卷入其中,就足以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原因是,一方面从公众的记忆看,中石化等垄断型企业时常出现的管理失范行为,似乎足以形成中石化高息放贷的支持链条;另一方面,近些年垄断型企业与民企、中小微企业在金融支持方面存在着明显落差,也似乎证明着中石化放高利贷的行为逻辑并不令人讶异——脱离主业当“地王”可以有,放高利贷怎么不可以有?
当然,就事论事,这种概念化倾向并不能成为断定中石化放了高利贷的真凭实据。面对公众的疑问,中石化也确实有必要及时出来解释,证明其行为并非违规放贷。不过,若要真正澄清公众的疑惑,需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即使有些疑惑超出了事件本身或者合理怀疑的范围,从维护中石化社会形象的角度出发,也应作出合理解释。真是行为无瑕,就别怕人家在放大镜下看。
然而,比中石化应该摆出什么样的姿态更复杂的,在其他方面。比如,中石化认为有关行为属于投资分利,那么,如何区分投资分利与放高利贷?即使认定是投资,既有政府下属部门性质又有企业性质的中石化,是否有法定的行为边界?哪些是可以碰的,哪些是不能涉及的?与民间的类似区分有何差别?是法无规定即可行,还是法无规定不可行?
这些问题不解决,“高利贷门”最后只能演变成“罗生门”。从根本上说,中石化是否放高利贷,中石化说了不算,政策法规说了才算。但是,在这方面,显然存在制度漏洞。有漏洞,就会出现许多说辞、转圜、模糊之处,就可能不了了之。
不光是会导演出“罗生门”的问题。
其一,会产生“挤出”效应,导致地方中小民营企业的生存空间更形逼仄。在中小企业提供主要就业和经济增长率的情况下,这意味着经济只会实现虚假增长。
其二,鼓励“法人腐败”。缺乏法律定性的种种央企投资,尽管投资效率低下,但是却可以提供一条利益组合链条,并在形成过程中获得新的保护。
显然,仅凭查小金库和收缩投资,不可能彻底解决这些来自央企的新金融大亨可能带来的问题。为央企划定扩张边界,同样不能解决问题。拥有强大资本和行政资源的央企,只会占据预期利润最高的经营范围。
现在,可以回到问题的本质了:难题不在于央企做什么,而在于央企是什么。央企只获得与其社会贡献率匹配的资源分配权,或者更彻底地更改央企的企业属性,才是根本。这也是提高市场经济含量不能再假装看不见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