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发改委共同起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次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相比2003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更为适应商业银行金融产品不断丰富、社会公众金融服务需求不断提升等环境变化,着重加强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监督管理。关于这一点,仅从具体条文由原先短短20条大幅增至7章39条就可窥斑见豹。
然而颇为吊诡的是,伴随《管理办法》发布,舆论多有银行收费就此放马由缰恣意妄为等担忧,观其概要,依据在于《管理办法》明确列出的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项目止于银行汇票、本票、支票、贷记转账和委托收款服务等五项。外界担心,剩余大部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银行服务就此获得了胡乱收费的合法依据。
这种担心其实并未切中要害。毕竟仅从法条来看,之前的《暂行办法》中,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范围也仅限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等寥寥数项,更不用说,商业银行市场化以及金融创新自由化等大势所趋,不可能容忍一部步步设限的价格管理办法逆潮流而动。
凡有不顺则希望政府加于管制,这是一种长久以来的习惯性思维。事实上,中国的银行服务价格之所以乱象丛生,基础性的缺失其实在于市场化不够而非市场化过甚,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证明:只要利益集团数目足够少,那么集团就有充分的激励去影响政策制定者,以出台有利于自己的监管制度。更何况,中国的银行是“国有”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由于市场发育不全,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可行”很容易演变为垄断企业与监管机构间漫无边际的索取与安抚。举目所见,在几乎所有国有寡头垄断的市场中,所谓消费者的话语权与对抗力,在他们既无法“用手投票”也无法“用脚投票”的非对等局面下,即便经过激烈抗争偶有所得,譬如银监会曾对银行卡ATM跨行查询收费做出限制,但这种强势方抚慰性的赐予,反而更印证出垄断行业内橡皮筋似的收费法则有着足够大的弹性空间任意发挥,消费者更加无法以此为恃。
因此,面对修正后的《管理办法》,明智的态度应该是:一方面,要认可其对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确有裨益;另一方面,更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充分性竞争市场培育,以及国有银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只有这样,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像《国富论》中指出的那样,凭借“屠夫、酿酒商或者面包商自身对于利益的关注”而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