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江苏国信发布公告称,5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信托依据“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的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作为原告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诉被告为云南志远、昆明远建两房地产开发公司。
公告显示,2012年12月份,江苏信托设立了金额为10亿元的“云南志远大厦特定资产收益权单一资金信托”,并与广州证券签订单一资金信托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江苏信托与云南志远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由江苏信托以10亿元的价格受让云南志远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在江苏信托向云南志远支付特定资产转让价款之日起两年内,云南志远应向江苏信托回购上述特定资产收益权(包括价款本金及溢价款),特定资产收益权对应的不动产权抵押给江苏信托。同时,江苏信托、云南志远及昆明远建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昆明远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江苏信托依约支付了转让款项,但云南志远自2014年6月20日起未依约向江苏信托支付溢价款,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江苏信托支付特定资产回购款。2014年12月份,信托项目期限届满,云南志远未能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的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2015年8月27日,江苏信托根据广州证券的指令,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起诉云南农行。2016年11月25日,江苏信托与云南农行及其他相关方签署了和解协议,云南农行受让了单一信托项下信托受益权,江苏信托撤诉。
截至目前,云南志远仍未按约履行《特定资产收益权回购合同》项下回购义务,保证人昆明远建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新受益人云南农行的指令,江苏信托就与云南志远、昆明远建的合同纠纷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信托在诉讼请求中表示,请求法院判令云南志远向其支付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本金10亿元、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期内的溢价款4927.22万元、违约金3000.00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其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昆明远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江苏信托亦在公告中表示,本次诉讼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事务类信托。根据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就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诉讼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利润不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