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一般性地理解为回归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法律关系层面的话,那么可以说,现行绝大多数的信托业务活动并未远离这一本源。因此,作为促进信托业监管整体思路的“回归信托本源”,就不仅仅是回归信托法律关系,而应是回归信托市场规律本源——对信托市场规律的回归。
现代信托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信托产品和信托服务、用益信托与投资信托、政信类信托与商业性信托的界限。在此背景下,促进信托业“回归信托本源”,也不能简化为对信托业传统业务模式的回归,而应充分考虑到信托机构创新业务在所谓“回归信托本源”监管思路下的存在空间与方式。
同时,如果将“回归信托市场规律本源”作为信托业监管的核心思路,那么到底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以及如何在二者之间取得某种平衡,更应该成为监管层考虑的重点问题,否则不仅“回归信托本源”本身会变成一项难以实现的“回归”,甚至“强化监管”本身也会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