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受到怎样的影响?如何应对税务新规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毕马威金融税务合伙人张豪。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资管行业增值税的相关背景?
张豪:从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保险行业被正式纳入增值税征税体系,但是针对资管行业的增值税政策却仍是空白。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资管行业一样,由于缺乏明确的税收政策指导,信托产品增值税征收问题一直是待明确事项,在纳税人、纳税时点、税负承担等各个方面,行业内的操作各不相同,未达成统一做法。
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记者:140号文及其相关补充文件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张豪:主要有五个方面。纳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税率——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除此以外的其他收入,按照现行税率缴纳增值税;核算方式——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纳税申报方式——管理人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增值税;政策开始执行时间——2018年1月1日。
记者: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请您先谈一下对委托人/受益人的影响?应税判定怎样明确?
张豪:信托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成立信托计划,按照委托人的数量,信托计划分为单一信托计划和集合信托计划;按照功能进行分类,信托计划分为融资类、投资类及事务管理类。无论何种分类,一般情况下,对于信托计划运营业务的应税行为分析,主要按照其产生收益的方式判断是否交税。信托计划投资不同的投资标的,其产生的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会有不同的增值税应税结果。
140号文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纳税人投资业务的应税判定以及明确对于信托产品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由管理人作为纳税人。这些政策对于委托人/受益人最直观的影响,主要有两方面:所持信托计划产生的收益是否需要交税;信托计划的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但这部分税负是否会影响收益,也就是税负是否会转嫁到委托人身上。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和140号文的相关规定,营改增后委托人/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取决于信托合同上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约定,如果信托合同上约定投资人本金不损失或将取得固定利润,则应就持有期间收益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信托合同中未约定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或未约定固定利润,则投资人取得收益后无需就持有期间收益缴纳增值税。实际业务中,由于监管层面要求信托公司在开展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因此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购买的信托产品被视为非保本产品,不缴纳增值税。当然实际业务中,也有可能出现保本结构,是否需要就信托收益交税也不能一概而论。
除持有收益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收益还有转让收益,36号文已经明确,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一般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6%缴纳增值税;140号文则强调了如果纳税人将信托计划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征增值税。
记者:对预期收益有何影响?
张豪:受托人就信托计划取得的应税收益的增值税税负很有可能转嫁给委托人/受益人,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委托人/受益人的预期收益率。然而,从资产端税负转嫁的角度而言,在商业可行的前提下,有些受托人也会考虑通过调整利率或收益额的方式以实现政策执行后增值税向资产端用款人的转嫁。目前市场上,很多受托人倾向于将信托计划的增值税税负转嫁给委托人/受益人,而最终税负是否能成功转嫁以及转嫁给哪一方,则取决于市场环境和业务链条上各方的议价能力。
记者:信托计划受托人有何影响?
张豪:对于受托人而言,营改增后,除了其自身表内业务被纳入增值税征税体系,可进销项相抵申报缴纳增值税外,受托人还需要作为信托计划的纳税人,针对信托计划运营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年底,信托的资产达到20万亿元,其中,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及集合资金信托)规模约为17万亿元。资金信托中约35.36%的资金投向贷款,规模约为6.17万亿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条件下,我们以2016年的数据为例,假设贷款服务规模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且投向贷款的利息收入均为信托计划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以2016年第四季度清算项目年化综合实际收益率7.6%作为贷款年利率,粗略估算,仅贷款利息收入一项的增值税影响为136亿元。就目前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看,2017年第一季度的贷款规模进一步扩大,达到6.85万亿元,实际业务中,利率很可能会超过清算年化实际收益率,再加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未来增值税对信托计划的影响数字可能更大。然而,这部分增值税税款应有谁来承担,增值税政策层面并没有规定,对于各利益相关方来说是一个博弈。如不能成功转嫁税负,则对于固有资产规模较小、或者本身通道费率低的受托人来说,此部分成本是很难承受的。
此外,营改增对于受托人新产品的设计、存量产品的后期销售、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发票开具以及系统改造等方面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受托人需要针对上述各个方面搭建信托计划的增值税合规框架,否则将无法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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