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接受信托登记申请,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业务。目前,信托登记平台上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正有序进行。对于信托登记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信登党委书记、董事长文海兴。
记者:《办法》出台与登记系统上线的意义有哪些?
文海兴:根据银监会发布实施的《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对我司开业的批复,中国信登的职能定位为“三大平台”,即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
《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使信托登记制度的落地在我国有法可依,有利于中国信登实现上述职能及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相关职能。信托产品登记系统是中国信登的核心业务系统之一,是充分发挥中国信登基本业务功能的重要载体。《办法》有利于为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提供保障。
目前,登记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已就绪,具备安全、稳定、可靠的运行条件,将成为全国信托产品、信托受益权等信息的集中登记平台,助力规范和完善信托产品的信息收集,为全国信托行业权威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披露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记者:截至2017年6月底,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已突破23万亿元。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对信托行业发展影响如何?
文海兴:一是《办法》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促进信托行业的稳健运行。经登记的信托产品,取得唯一合法产品编码,有利于规范信托业务运营管理,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和市场纪律,从而降低信托产品被“冒用”等风险,有助于减少金融乱象,规范金融秩序。
二是《办法》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信托业监管监测,提升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防范信托业风险。随着信托行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信托产品的种类和结构日趋复杂。通过开展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的集中登记,有利于通过统一平台进行信托产品精细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准确、全面掌握信托公司单体风险和信托业整体风险状况,把握行业发展态势和趋势,提高信托监管的质效。
三是保护信托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办法》针对信托产品生命周期的各主要环节均明确了相关登记要求,使得信托产品在发行、募集、设立、期间管理和终止等各阶段的重点信息均进行必要的登记,并同时对集合信托计划公示披露有关信息,有利于增强信托产品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便于信托投资者对信托产品信息的查询、核实,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办法》还有助于未来完善信托发行和交易流转制度,推动信托市场深化发展,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办法》通过信托受益权账户管理的规定,建立了统一的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为信托产品的集中发行和交易流转创造了条件,对统一的信托产品流转市场形成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既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功能,让市场发挥风险配置和风险释放的决定性作用,又可以改善信托的资金来源和渠道,进一步降低信托融资成本,提升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记者:有人说该《办法》将推进信托二级市场的形成,您如何看待?
文海兴:根据我国《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目前,由于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尚未建立,信托受益权缺少权威、独立的第三方登记主体,难以形成集中统一的信托产品发行和交易流转平台,信托产品的交易流转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
《办法》的出台确认了信托受益权账户制度,明确了信托受益权账户是信托登记公司为受益人开立的记载其信托受益权及其变动情况的簿记账户,确立了中国信登对信托受益权账户的集中管理职能,使得信托产品集中发行和交易流转的基础进一步得以巩固,为信托产品的集中发行和二级市场交易流转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记者:中国信登在监管体系中与银监部门将产生哪些协同?对完善信托监管体系有什么意义?
文海兴:中国信登是经国务院同意、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的会管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信登、信托机构在信托登记活动中接受银监会的监管。
中国信登与中国信托业协会、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司互为补充。中国信登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银监会监管为主体,以市场约束、行业自律、安全保障为支撑的信托业“一体三冀”监管及市场治理框架的全面形成。
作为信托行业核心基础设施,中国信登以提供信托业基础服务为主要职能,职能定位的三大平台之一就是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办法》规定,信托公司除开展信托产品及其受益权信息登记外,还应定期更新并向信托登记公司报送有关的信托业务信息,以满足信息披露和持续监管的需要。同时,中国信登应按月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托登记总体情况、信托业运行情况等信息。因此,信托登记平台将成为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的有力抓手,进一步提升监管的前瞻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对防范信托行业风险和信托公司单体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